转型与完善:《民法典》颁布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法解释重构

2021-03-25 11:00:47陈禹衡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生态

陈禹衡

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1189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承袭并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所规定绿色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中所规定的土地经营权,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适用产生影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为规制农用地犯罪行为的法定犯罪名,是“基于达到某种社会控制目的而设立的规定”[1],以对农用地资源活力释放做出现实回应和保障,并因此受到《民法典》影响。在《民法典》颁布前,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解释的研究,在保护法益方面,过去通说认为仅侵犯了农用地管理秩序法益,构成对农用地管理秩序的破坏,加剧了农用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并据此提出要强化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其管理秩序行为的打击[2],但是在新近研究中,已经有学者关注到非法占用农用地可能导致生态风险,并探讨将生态法益纳入保护法益的范畴[3]。在犯罪构成上,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对本罪的法律适用提出质疑,一是受到农用地三权分置改革影响,犯罪主体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三权分置后农用地的新的权利主体是否属于适格主体尚存争议[4];二是新的行为类型需要结合三权分置改革的实际情况判断,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这关系到本罪规制范围的厘定,需要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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