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熙和,王洪涛
(1.中国政法大学 中欧法学院,北京 102200;2.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原因自由行为,即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1]。关于原因自由行为本身的存在与否及是否具备可罚性,存在着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十九世纪前的德意志与意大利的学说,都肯定其可罚性,而否定说的代表人物普鲁士的司法大臣萨维尼认为很难证明在原因设定时的决意和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中实行犯罪的意思之间存在一贯性[2]。其基本逻辑是:一个真正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人,其原因行为时的意识与结果行为时的心理联系已经完全断绝,行为人不可能按照其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作的决定实施行为[3]402,如果能够以原本的打算行事,则说明其未丧失责任能力,对其的处罚也无需援用原因自由法理。因此,所谓的原因自由行为本身就是矛盾的。而至十九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因果行为论的发展,并基于否定说的缺陷,肯定说再度兴起。因果行为论认为,行为是由意识引起的人的身体动静,行为人的内在意识是原因,由此导致的外界变动为结果,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整个历程就是行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原因行为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结果行为是原因行为的单纯的结果;整个因果历程是基于有责任能力时的意识而为的行为,至于意识的连续性并不是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