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视域下娱乐直播行业竞业限制研究

2021-03-25 12:50:45刘艺娴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刘艺娴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平台+个人”的就业模式成为互联网发展背景下的新型就业模式。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2020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披露,2019年中国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8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7800万人,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23万人,同比增长约4.2%。①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EB/OL](2020-03-04)[2021-03-04]http://www.sic.gov.cn/News/568/10429.htm.共享经济模式下多种新型就业形式应运而生。在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期间,开放式的娱乐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正常进行,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娱乐传媒载体则迎来了爆发性的增长,并且这种发展趋势在后疫情时代依旧风靡云蒸。但是,随着共享经济模式吸纳就业人数的增多,相关行业的竞争模式相较于过去传统的竞争模式已经发生转变,产生了新型就业模式下的特殊竞业限制纠纷。以直播平台为例,近年来与直播平台相关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笔者在“威科先行”数据库和北大法宝等平台以“主播”“竞业限制”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自2017年以来,已有数百条相关案例。案例中,当事人往往围绕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等问题展开争辩。甚至就区分双方的法律关系及竞业限制条款效力问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窘境。笔者拟就如何妥善解决目前娱乐主播与平台之间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和履行争议问题展开讨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