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晓东
(莆田学院音乐学院,福建 莆田 351100)
我国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各地独特的自然地理和人文生态环境孕育形成了富有当地特色的音乐文化。我国的一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传承、发展和利用价值,适合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现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模式进行探讨,希望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生产性保护模式,促进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进一步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音乐文化。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合理利用是传承发展的前提条件。王文章在2006年出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中最早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的说法,强调“生产性保护”可以成为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途径[1]。2009年,文化部分别在北京和苏州组织召开了以“生产性保护”为主题的学术论坛,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就“生产性保护”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观点[2]。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2012年2月,文化部发布《关于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