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文
编辑同志:
我老伴一年前退休。退休后,他对赋闲在家的生活极度不适应,不是闷闷不乐就是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和我拌嘴吵架,我怀疑他精神出现了问题。不久前的一天晚上,他在家喝闷酒,喝着喝着又想起工作时不愉快的事情,我劝他放下以往不愉快的事,他就对我大发脾气,并顺手抓起身边的酒瓶子砸向窗户。
随即我就听到有人大骂:“是谁这么缺德,往下扔玻璃干吗?”“好像是7楼,是砸玻璃!”我想很有可能是我老伴刚刚砸的。
我家居住在7楼,楼下就是一条人来人往的人行道,晚上7点多钟正是人们饭后散步的时候,两位成年人头部被落下的玻璃砸伤,一名女童的脸部被一小块碎玻璃劃伤。有人当时就报了警,我老伴随后也下来和我一起将受伤的3人都送到医院包扎诊治,向受伤的人道歉并取得了谅解。
警察到达现场了解了情况,我老伴承认了砸窗户致使玻璃坠落砸伤人的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但公安机关还是以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拘了他。请问,像我老伴这种情况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读者:包××
包××读者: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老伴确实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