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洋垃圾”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2021-03-28 02:36泓宇
环境 2021年2期
关键词:洋垃圾高院污泥

泓宇

几个人自以为手段高明,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将一批“洋垃圾”铜污泥伪装成“铜矿砂”进口,然后非法牟利,却不料被海关敏锐地发现了“猫腻”,将138.66吨铜污泥当场查获。最终几人不但钱财一空,还招来了牢狱之灾。

2020年12月25日上午10点,由一批铜污泥引发的全国首例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开庭审理,也引起了各方关注。庭上,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原判,华远公司将与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1053700元。

案情回顾

2015年初,华远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卫东与黄德成、薛强等人在昆山见面,钱卫东提出自己有购买进口铜污泥的需求,薛强说他可以想办法。在与韩国外商联系组织了一批货源后,薛强于同年9月将一份名为《钱总货物清单222》的文件,通过传真的方式发给了华远公司。清单上列有三种规格的货物,分别为:规格A铜13%、水份22%,规格B铜18%、水份50%,规格C铜24%、水份11%。

钱卫东接受了薛强的推荐,由华远公司根据货物清单上的报价向米泰公司支付了货款45万余元,之后米泰公司将部分货款分别转给薛强和陈亚君,由陈亚君转给黄德庭,再由黄德庭在上海港报关进口。

于是,138.66吨的铜污泥被乔装打扮成“铜矿砂”进行了虚假报关,他们几人原以为这样就能做成这桩生意,不料货物进关时,一举被海关查获,认定这批“铜矿砂”属于“洋垃圾”,依法将货物扣押在了港区。

专业意见

所谓“洋垃圾”是一种俗称,对于海关监管部门来说,主要是指进口固体废物,即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各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俗称废渣,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则称为垃圾。本案中涉及的铜污泥、废铁渣是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明令禁止的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矿渣、残渣。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为,这批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属于“洋垃圾”的范畴,应从严管理,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处置费用为105万余元。

判决情况

2017年12月,检察院就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共同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法院判决米泰公司等被告人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米泰公司罚金20万元,黄德庭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薛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楠犯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9年6月,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华远公司4名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

一审法院判决后,华远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海高院阐明,华远公司上诉称,法院应该依照刑事责任的判决确定公益诉讼的赔偿责任主体,该公司未被刑事处罚,所以不应连带承担处置费用。但本案中,上海高院认为,华远公司作为固体废物处置企业,明知国家含铜固体废物进口管制规定,仍主动提出购买进口铜污泥的需求,并积极与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商议,存在共同侵犯中国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共同故意,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符合共同实施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同时对于非法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的固体废物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人仍应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针对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综上,上海高院驳回了华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闭庭后,据本案的审判长、上海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介绍,这起全国首例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訴讼案至少展现出了三方面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本案确立了三项裁判规则。规则一,未被判处刑事责任,但符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规则二,“洋垃圾”即使因被查扣未造成实际环境损害,但行为人仍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规则三,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当纳入侵权赔偿范围。上述三大裁判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审判指导,也为社会提供了行为规范。

第二,本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该案通过让所有侵权人共同赔偿处置费用,提高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鲜明体现了谁侵害谁担责的原则,同时降低了社会治理成本,走出了最终只能由政府买单的困境。

第三,本案促进了“洋垃圾”进口的源头治理。本案中的华远公司是进口“洋垃圾”的实际进口方,判处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相关企业进口“洋垃圾”、非法牟利的冲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守好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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