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李素荣
与网络技术普及相伴而生的是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大量发生,由此提出了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和限制的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赋予网络环境下虚拟主体以独立人格,方可完整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详细论述如下:
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在社交网络平台上表达自己的思想,使得人格权侵权的案件在网络平台上屡有发生。然而由于网络环境的信息传输方式与传统社会有所差别,在人格权侵权方面,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1.涉及的人格利益更加特殊
首先,侵害的人格利益具有双重性。被侵权人通过长期使用同一账号建立了一定的信誉以及影响力,对虚拟账号的侵犯首先对该账号的相关利益造成影响,然后通过该账号对账号的真实持有者造成精神损害和实际的物质损害。发布不实言论首先贬损了虚拟账号的社会形象,影响了其社会吸引力和外在评价,紧接着影响了背后现实主体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其次,侵害的人格利益具有扩张性。由于网络的传输加快了各种信息的传输,一些不道德的行为,无形之中被网络放大,以至于现实生活中不认为可以侵犯人格利益的内容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困扰。
2.侵权认定更加复杂
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被阻隔在电子屏幕之后,即使部分网络平台实行注册实名制,该部分用户也仅仅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实名,并不对被侵权人直接实名,致使实践中侵权人难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