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建生
(射阳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 盐城 224300)
在经济保持十多年高速发展态势的同时,大家能够清楚地看到,生态环境也在逐渐恶化,自然资源的消耗已经超过了经济的增长速度。因此,如何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是摆在人类面前的重要研究课题。
长期以来,生态资源的利用价值和生态环境保护本身常常被忽视,因此,在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过度的掠夺性开发和资源利用,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导致经济活动中生态环境的恶性变化。在我国,衡量社会经济进步的关键指标是GDP,包括工农业产品和服务项目的使用价值。其中,提及了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却忽视了生态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破坏所造成的坏账。因此,大家会发现,在我国经济数据不断向好的同时,自然资源利用率偏低,很多资源都遭受了不同程度地破坏,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发生了变化,人们的生存环境受到了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
虽然相关的环境法律和资源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生态环境问题的恶化,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在某领域方面的针对性过强,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空缺、内容重复甚至矛盾的情况,造成了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的空白。例如,我国的《自然法》中对生态资源采伐量的调控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对生态资源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害影响进行评估,也没有对生态资源的采伐量进行评估,更没有明确提出相关预防对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