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武 聂 圣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我国公租房制度建立的初衷是通过开发建设公租房,解决“夹心层”人群的住房保障问题,将公租房视为“克服保障性住房制度‘失灵’的应急措施”①,在实践中出现重前期开发建设而轻后期运营管理的现象。随着各地大量公租房使用期限届满,公租房当退不退、只进不退的退出难问题凸显,频繁见诸报端②。审计署发布的2018年和2019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显示:2017年,有2.66万套保障性住房由不符合条件家庭违规享受,2.75万套保障性住房仍然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未按规定及时退出的承租人占有,经过整改收回和加快分配住房8602套;2018年,仍有1.72万套公租房被不符合条件人员等违规享受,有1.45万户承租家庭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退出公租房,经过整改收回和加快分配的住房达到3.8万套③。实践表明,尽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各地方公租房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公租房使用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拒不退出的法律责任,但是以这些规则督促承租人退出公租房的收效欠佳。
公租房作为租赁型保障房,其退出方式主要是“通过保障对象‘人’的退出,实现保障住房‘物’的循环”④,即通过公租房使用退出使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退出占有和使用,以实现公租房的再次分配和循环利用。公租房使用退出的完成取决于承租人的使用退出行为,而承租人的使用退出行为受其主观意愿的影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