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 邵颖
(中国民航大学机场学院,天津 300300)
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民用运输机场的数量持续增长。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机场航空器噪声影响问题也呈上升趋势,备受公众关注。为控制机场噪声,我国于1988年颁布实施国家标准GB 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目前,我国民航运输机主要是波音、空客系列航空器,具有较好的噪声适航性。因此,从噪声源(航空器本身)进一步降低噪声的空间不大。限制机场飞行架次,虽能降低噪声影响,但与机场增长航空业务量的诉求相悖,也不利于机场航空运输价值发挥。因此,通过航空器在机场起、降方式改变来降低噪声影响,一直是重要的研究方向。在这方面,持续下降运行CDO(Continuous Descent Operation)和持续爬升运行CCO(Continuous Climb Operation)一直备受关注。2010年和2013年,国际民航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分别颁布9931号文《CDO手册》和9993号文《CCO手册》,对机场实施CDO,CCO进行规范和指导。其初始目的是通过飞行程序的优化减少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的燃油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但事实上此举对消减机场航空器噪声影响也有一定效果[1]。2016年,我国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开始CCO/CDO试点工作;2018年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昆明长水机场分别开展CCO/CDO运行尝试。关于机场实施CCO/CDO的减噪效果研究,目前在我国刚刚起步。
我国现行机场航空器噪声评价量采用了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推荐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LWECPN,但美、欧等国家多采用昼夜等效声级LDN或昼晚夜等效声级LDEN。就物理意义而言,LWECPN是指全天平均每秒航空器噪声对人的有效感觉噪声级LEPN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