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添男,贾卫国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
1984 年,《森林法》有了采伐限额制度的雏形,然而文化大革命所带来的人员、设施配备不足等问题使得采伐限额制度形同虚设。直到“八五”通知的出现,采伐限额制度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八五”到“九五”期间,为扭转文化大革命带来的森林资源破坏采用全面且无差别的管理机制,但滥砍滥伐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因此“十五”通知后,我国加强公益林和天然林的管理力度,放松商品林管理,按照森林类型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以求改善我国森林资源不断减少的局面。目前国内外就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效果、管理体制、限额指标设置、林农积极性等方面做出了研究。本文在对这些文献进行阅读梳理的基础上,就采伐限额制度实行的必要性、有效性、现存问题及对策进行总结分析,为未来的深入研究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
主张采伐限额制度是必要的学者,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①采伐限额制度是我国国情和林情的需要。首先,我国人口多导致现有森林资源人均占有量少。其次,我国仍处经济发展阶段,木材市场需求量大,采伐限额制度的取消势必会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1-2]。②森林资源自身特性要求。森林资源除经济效应外还有防护、调节气候等生态社会效应,而森林经营者为自身利益最大化,势必会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森林的生态效益,因此森林资源正外部性的实行必须依靠政府干预即采伐限额制度[3],③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