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妮娜
(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有限公司,上海 200433)
世界卫生组织给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义为:通过主动或被动的方式进入人体生理系统后,能够影响人体精神判断能力的物质。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通过对国际上因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而引发的犯罪问题进行分析,给出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义:不在《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的管制范围之内,以任何形式被滥用,都会威胁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的物质。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也有较为明确的定义。2015年9月,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方法》中,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义为“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如今,新精神活性物质却被认为是主要为娱乐消遣而生产的“合法兴奋剂”“设计师药物”或者“植物兴奋剂”,并且在这种物质的制造过程中,通过有意识地衍变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对大众隐藏其毒品的身份[1]。
合成大麻素类是滥用最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之一,为大麻素受体激动剂。合成大麻素属于烷基吲哚和环己基酚类,能够与已知的大麻素受体CB1和CB2结合,产生的致幻作用与四氢大麻酚(THC)相似[2]。长期吸食合成大麻素类,会产生心血管系统疾病及精神错乱,其成瘾性和戒断症状也与天然大麻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