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鹏祥
(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广东 珠海 519000)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各责任主体难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出自身的主体地位,因此,本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规划与实施进行探讨,提出全新的安全管理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了对责任主体的思想观念。
由于项目现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一系列安全管理,因此,建设单位需要在各阶段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良好的协调,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各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进行督促,以此来使其能够做到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在对工程进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建设单位通常会忽略自身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在向勘察机构、设计机构以及施工机构等进行委托,对重要设备和重要材料进行购置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或对工程进度的追赶,通常会对工程招标和采购事务进行不合理的干预,甚至会在工程的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提出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相符的做法。建设单位县建设项目的过程中,通常具有主导地位和强势地位,其他参与建设的主体难以有效的监督和制衡其违规行为,因此会给工程结构及其功能的使用,带来直接的安全隐患。同时,建设单位通常会为了赶进度而对合同工期进行压缩,这也使工程施工无法得到安全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