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润泽,荆朝霞,刘 煜
(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广东省广州市510640)
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1]发布以来,中国电力市场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然而也存在缺失收入(missing money)问题[2],部分电厂无法收回全部成本。改革前由“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确定上网电价,不存在此问题。但在电力市场环境下,由于价格帽、需求弹性不足、可再生补贴等原因[3],缺失收入问题普遍存在,引发发电投资激励不足、需求响应激励不足等其他问题[4],造成发电容量充裕度不足。电力市场中保证发电容量充裕度的关键在于解决缺失收入问题。
世界电力市场的实践表明,解决缺失收入问题主要有2 种思路:容量补偿[5-6]和稀缺电价[7-8]。容量补偿和稀缺电价皆为广义概念,容量补偿包括面向全部发电容量的容量市场[9]和面向部分发电容量的策略备用[10-11]等机制;稀缺电价包括高报价上限、稀缺惩罚因子和价格增量等机制[12]。容量补偿的典型机制是由市场运营机构预测未来容量需求并进行拍卖,存在预测精确性难以保证、容量支付导致能量价格降低等问题[13]。
稀缺电价机制下无须预估容量需求,能量价格可以较好地反映实时供需,但若采用市场主体直接申报高价的机制,将导致价格波动不可控、发电市场力控制困难等问题。稀缺惩罚因子机制和价格增量机制本质上都是由市场运营机构设定一个具有弹性的备用需求曲线(operation reserve demand curve,ORDC),二者区别在于稀缺惩罚因子机制采用阶梯状ORDC[14],价格增量机制采用连续型ORDC[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