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颖,谢 言,宋立刚
(1.天津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天津 300191;2.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天津 300308)
近年来,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巨大的发展和改革,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逐渐与国际接轨,向药物警戒转变。2015 年天津成为首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2016 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国办发[2016]41 号)正式出台。2017 年6 月我国加入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2017 年8月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试点工作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 年]68 号),明确要求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工作。2018 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简称“公告”)。2019 年12 月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法”)正式实施,规定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1]。
持有人制度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到药物警戒制度,也为持有人带来了一个巨大的挑战。本文评估天津市持有人上市后药物警戒工作情况,从药物警戒体系、不良反应信息收集和报告情况、风险分析评价控制情况等进行分析,以期为提升持有人药物警戒工作能力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