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姬[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100081]
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是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发展起来的,30多年以来在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源借鉴于FIDIC合同条件,因此我国建设监理制度与国际通用的监理制度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也存在许多差异之处。本文通过对我国监理制度与国际通用制度的比较,发现其差异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从而促进我国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进。
我国监理制度与国际通用制度在称谓、职业定位、合同地位、职权、业务范围、报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
根据对国际通用 FIDIC 合同条款中工程师的定位和职责进行研究, FIDIC“咨询工程师”相当于我国的“总监理工程师”,在FIDIC文献中为“Engineer”[1]。
两者比较:我国的“总监理工程师”( Supervising Engineer )在国际上为“咨询工程师”( Engineer ),两者在称谓上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的合同地位为独立的第三方角色,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服务活动。
国际通用的 FIDIC 合同条款中,咨询工程师工程受雇于业主,属于业主的人员,为业主进行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