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俐光,冯晓阳,张 辉,王炳霞(.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0066;.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00044)
“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承包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战略机遇。我国工程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项目建设时,项目业主通常委托监理进行项目管理。本研究以南美洲国家玻利维亚的两个项目即尤库莫圣博尔哈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尤库莫项目”)与“玻利维亚圣何塞德奇基托斯-圣伊格纳西奥德贝拉斯科段”道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圣-圣项目”)为例,从监理与发包人的关系、监理的地位与权利、监理的业务范围、监理的人员配备、监理工作积极性、监理对待索赔的处理、监理对于环境保护与动物保护的规定和监理的生活服务等八个方面对海外工程项目监理与国内监理进行差异化研究,从而为中国施工企业规避与海外监理的矛盾冲突提供参考。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1]。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即业主方委托项目管理咨询公司承担全部业主方项目管理的任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方对项目管理起主导性作用,监理方作为业主方的代表,话语权较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