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要求及我国的履约建议

2021-04-01 13:06王举刘升友
航海教育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客船合格证公约

王举,刘升友

(1.广东海洋大学 海运学院,广东 湛江 524001;2.湛江海事局 船员考试中心,广东 湛江 524001)

一、引言

2012年“歌诗达协和”号豪华游轮搁浅事故、2014年“岁月”号客船沉船事故教训惨痛,客船安全问题引起航运业界和主管机关的关注。同时,事故的发生也直接导致对相关公约和制度的修订。客船船员队伍的安全意识、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是乘客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如何加强客船船员的培养,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缔约国关心的问题。

基于此,IMO先后对STCW公约有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进行了4次修订。我国作为STCW公约的缔约国,也相应地进行了国内法规制度的多次修订工作。从中国知网数据库检索可见,国内已有文献对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探讨非常有限,自2000年张基杰[1]发表的会议论文《深化高速客船船员专业培训、考试管理的探索》至今,仅有6篇论文与客船船员培养相关[2-6]。其中鲍君忠[2]等梳理了STCW公约2016年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修正草案的修订原则和主要修订内容,比对修正草案与我国国内法的差异,建议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该修正案的新增和修订内容做出相应的法规调整。其他几篇相关论文主要从客船应急管理与提高船员应急反应能力[3]、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4]、滚装客船船员队伍建设[5]、客船船员情景意识培养[6]等方面展开讨论。本文在总结STCW公约和我国相关法规制度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的修订基础上,对比两个现行有效标准之间的差异,分析我国客船船员特殊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履约建议。

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和要求的修订

为了加强对客船安全的有效管理,STCW公约和我国船员管理制度文件均对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和要求进行了多次修订。下文将对具体的修订情况和现行标准做概要总结。

1.STCW公约中客船特殊培训要求的修订

STCW公约先后通过1995年修正案、1997年修正案、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和2016年修正案对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订[2]。修订过程和主要修订情况见表1所列。

表1 STCW公约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的修订

经修正的STCW公约附则第V/2条明确了在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特殊培训和适任标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对于在从事国内航行的客船上任职的人员是否采用该标准,由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确定[7]。根据公约2016年修正案的要求,拟在客船上任职的船员,按照其职务、职责和责任需完成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及要求见表2所列。

表2 STCW公约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及要求

2.我国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的修订

随着STCW公约标准的修订,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为了有效履行公约的要求也相应地对客船船员的特殊培训标准进行了修订[8]。最近的两次修订包括:2012年将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代码A08)和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代码A09)合并为一个特殊培训合格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代码T06),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将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T06)按照培训内容和适用对象分为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代码T06-1)、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代码T06-2)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代码T06-3),同时将相应的培训内容根据公约要求进行了调整。当前国内执行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即2019年修订的标准。在当前有效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要求: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其中对于T06-3的再有效资历要求是在滚装客船上取得。此外,该办法附录1中明确了各个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代码和最长有效期;附录2中按船舶等级和船员职务明确了持证要求;附录3中明确了各个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要求[9]。我国现行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及要求见表3所列。

表3 中国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及要求

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存在不足及建议

通过对比我国和STCW公约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标准和要求可发现,我国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内容全面覆盖了公约要求发证的培训内容,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标准要明显高于公约标准。主要表现在:我国对公约不需要再有效的客船安全培训也设置有5年有效期和再有效的要求;我国要求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均完成安全培训、拥挤人群管理培训;操作级高级船员也须完成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等。

1.存在的不足

国内关于客船船员的管理制度要求高于公约标准有助于提升客船船员的素质水平,有利于辖区水上交通环境的持续稳定。回顾相关管理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的情况,并对比公约的要求,发现我国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尚存在以下问题:

(1)应急熟悉培训未有效实施

STCW公约中客船特殊培训标准根据2016年修正案要求,增加了客船应急熟悉培训内容。这项培训虽然由航运公司组织实施,且主管机关不签发培训证明文件,但并不意味着该培训内容不重要,反而是任何服务于客船、滚装客船上的所有人员在担任其船上职务前必须完成的一项培训内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没有涉及客船应急熟悉培训的内容,国内相关制度文件也未明确要求公司要落实相应的上船前应急熟悉培训的责任,部分航运公司不了解相关要求,或者未能切实有效做好相应的应急熟悉培训工作。

(2)对公约部分培训内容未根据情况加以区分采用

STCW公约明确了在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特殊培训和适任标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对于在从事国内航行的客船上任职的人员是否采用该标准,由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确定。我国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对国际航行客船和国内航行客船的船员不做区分,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培训和发证。因此,对于国内航行客船船员,尤其是小型客渡船船员来说,直接采用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培训标准,可能导致培训标准难以达到、培训资源浪费等方面的问题。

(3)培训层次不清晰、培训重点不突出

根据目前我国客船船员的特殊培训和发证要求,将公约要求的安全培训、拥挤人群管理培训合为一项培训,将公约要求的安全培训、拥挤人群管理培训、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合为一项培训,通过这两项培训后,分别签发T06-1和T06-2两种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这样的设置比较简单明了,在一定程度上便于管理,但将不同的培训内容捆绑在一起培训的方式,也会带来弊端。例如:存在船长需参加在旅客舱室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的培训内容,普通服务员需培训参与值班普通船员或高级船员的培训内容的情况;也存在参加T06-2的培训时,安全培训部分中学习如何有效沟通,在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部分又重复学习该内容的情况。此外,按照当前的培训体系,持有T06-1的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如满足晋升条件晋升到三副/三管后,若需取得T06-2,则须再次重复培训安全培训、拥挤人群管理培训两方面的内容。公约设置的安全培训、拥挤人群管理培训以及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的层层递进的关系没有得到体现,针对各职务设置的培训内容未能突出重点。

(4)证书再有效培训依据标准有待更新

我国对于所有类型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T06-1、T06-2和T06-3)都设置了5年的有效期,且明确了统一描述的再有效要求: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对于经常在船任职,且具有满足条件的相应客船或滚装客船船员服务资历的船员来说,所持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再有效并不是问题;但是对于部分不满足资历条件,需要参加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的客船船员来说,以何标准开展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却是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海船船员所持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培训依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685号)中相应的大纲开展[10]。但是,该文件里的大纲是基于《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中的培训内容编制,而现执行的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是基于最新修订的STCW公约要求制定,其中对客船船员的特殊培训内容也相应地进行了修订。依照旧版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知识更新大纲开展知识更新,显然达不到培训后满足公约要求的适任能力的要求。

2.履约建议

(1)督促航运公司落实公约要求的培训责任

为了落实公约赋予航运公司在客船船员上船前开展应急熟悉培训的责任,主管机关应将相应要求在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做好相应要求的宣贯指导。同时,对于体系内的航运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审核活动,督促航运公司建立应急熟悉培训制度要求并实施。在航运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可查阅公司的培训开展情况,通过主管机关的监管,督促公约要求的有效落实。

(2)充分体现国内航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差异化

对于国内航行客船船员的特殊培训问题,STCW公约考虑到了具体实践,给予各缔约国相应的自主权。因此,建议在公约的培训框架内,以能力需求为导向,编制国内航行客船船员、小型客渡船船员特殊培训大纲,满足特定航线、特殊船舶船员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需要。通过差异化的培训,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培训资源的有效利用。

(3)优化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设置或出台免除政策

对于当前捆绑进行的客船船员需发证的三类培训:安全培训、拥挤人群管理培训、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为了避免出现履约难点,解决培训层次和培训重点不明显不突出的问题,建议按照STCW公约的标准,相应地设置三类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客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承担相应责任的船员,根据其职务和职责选择参加对应的培训,取得对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如果继续沿用当前的证书设置模式,建议出台相应的培训免除政策,例如持有有效的T06-1的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晋升三副/三管后,在取得T06-2时可免除安全培训、拥挤人群管理培训的内容。

(4)完善证书再有效培训的要求

为使经过再有效培训的客船船员满足公约的最新适任要求,建议根据现行有效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要求,对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知识更新大纲进行修订完善,以保证知识更新培训内容与适任标准相适应。

四、结语

我国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覆盖了STCW公约的发证培训内容,且明显高于公约的标准和要求。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不同航线不同大小船舶的客船船员的素质需要,建议从公司、主管机关层面加强履约实践,各类船员培训机构强化船员培训源头管理,以提升我国客船船员(尤其是国内航行客船船员)的应急能力和拥挤人群管理能力。如何进一步优化我国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开展,有待持续跟踪对应客船相关的IMO示范课程的修订和通过动态,并将其应用到我国的具体培训教学实践当中。

猜你喜欢
客船合格证公约
健全机制增强农产品合格证开证意愿
图书借阅公约
曲靖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前景展望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改名“承诺达标合格证”,即日可使用!
了解《生物多样性公约》
俄罗斯MC-21-300客机获得型号合格证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大洋湾乘舟赏樱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努力掌握灾难报道舆论引导主动权—— 新华社关于“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件报道简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