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编辑部
作为推动与保障国民经济飞速、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要想富,先修路”“修通路,可致富”已成为各方共识。但是,在公路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因交通事故等各类原因所致的破坏、毁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案件时有发生,且呈逐年递增趋势,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公众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目前,我国涉及路产保护与路损追赔的法律法规较多,其中既有普通法,也有特别法,既有交通部门制定的法规,也有其他部门发布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多元化,以及各地在公路运营管理主体与管理体制上的差异化,决定了不同的路损追赔案件在法律适用、司法程序和索赔标准上均会有所不同,由此造成路政执法部门、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处理路损追赔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立案容易、结案难,认定容易、赔付难”等问题。
随着当前各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曾经“管养一体”的路产保护工作模式正逐步向“管养分离”转变,尤其将原来的路政部门划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后,路政部门是否还需继续承担对路损追赔工作的行政支持保障工作?《公路养护资质管理办法》施行后,养护作业单位收取路损赔偿金是否合法?赔偿标准、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的关系又将发生哪些变化?本期“第一观察”《路损追赔的难与解》特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