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明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笔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认为,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必须与新时代党中央和青海省委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在将来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应当着重处理好如下三个问题:其一,妥善处理好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与经济建设和民生改善的关系;其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应当在遵循国家立法的基础上立足于青海的特殊省情;其三,完善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体制机制。现依次说明如下:
2016年8月22日至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强调:“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围绕青海工作提出了“四个扎扎实实”,即“扎扎实实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扎扎实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扎扎实实加强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发展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2018年7月23日至24日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作出了实施“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简称“一优两高”)的战略部署。
实践中,各级政府部门、不同企业和个人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之间关系有着如下的广泛共识:其一,要树立在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保障中发展、发展中保障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