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0年10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鼓励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注重实现海洋生态产品的综合价值,推动提高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