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爽
摘要:当今社会,加班日益常态化,劳动者能否拒绝加班以及拒绝加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成为劳动法领域争议的焦点。《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紧急任务情况下,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但该条文应如何解释尚未达成统一。文章从该条文入手,运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论证其与劳动法价值目标的内在联系,得出紧急任务范围不允许劳资双方意思自治有违劳资双方利益平衡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就紧急任务情况下的加班问题提出思考意见。
关键词:拒绝加班;紧急任务;法律解释;价值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五一劳动节的第一天,一条名为“哪些情况下员工不能拒绝加班”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该热搜源于扬州某公司质检员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将违约。两人为迫使公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违约,赔偿客户12万元。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两人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法官认为,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面对这一判决结果,舆论哗然,在“996”之后再一次引起社会的激烈讨论。
上述案例的判决引发巨大的争议的地方在于,判决员工赔偿单位损失有无法律根据。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需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用人单位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上述案例中,后两者根据案情很容易判断出来,因此,最为关键的是判断员工拒绝加班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