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票制度研究
——基于“四共一体”林业合作模式

2021-04-02 02:20:12张秀媚张昌财
中国林业经济 2021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张秀媚,张 毅,张昌财

(1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南平 353000;2福建沙县林业局,福建三明 365500)

为持续深化林业改革,解决林权结构小型化、林地资源分散化、林业管理复杂化等新问题,福建省三明市创新推出“四共一体”集体林业与国有林场合作经营模式,并相应推出林票制度,并出台《三明市林票管理办法(试行)》。

林票是指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共同出资造林或合作经营现有林分,由合作双方按投资份额制发的股权(股金)凭证,具有交易、质押、兑现等权能。林票主要发放给参与“四共一体”合作模式的林农、村集体及社会资本主体[1]。本文着重探析林票制度的产生、管理、理论基础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1 林票制度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1.1 “四共一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模式的产生

当前集体林权改革无论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集体林分散经营模式,还是与村集体的合作经营模式,都存在缺乏专业林业技术人才、管理不规范、资金融资担保困难等问题,导致造林成活率不高、抚育不到位、林分蓄积量和出材率低,经济效益受到影响。而小规模的分散经营只重短期利益,与森林资源持久发展的目标相矛盾。

为了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2017年3月,由福建沙县国有林场与沙县高桥镇林场率先探索创新林业合作经营模式,简称“四共一体”模式,合作的主体是林农、村集体与国有林场。合作目的是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优势,通过与国有林场的合作,提高集体林业经营效率,提高林农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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