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编辑部
近日,一篇题为《台州一男子擅入高速公路死亡,家属起诉高速公路公司,法院:驳回》的报道,在不少人的朋友圈广为转载,对业内人士而言,基本读了标题就能把案情始末猜出七八分。一条生命的逝去当然值得痛惜,但更令人遗憾的是,我国高速公路发展30多年,时至今日,竟然还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清楚“高速公路,行人禁入”,上演这样本可避免的惨剧,而且其家属竟然还期望借此向高速公司索赔……
与这篇报道一起被广为传播的,还有一份事故调查报告,同样来自浙江。近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将对30名责任人员作出问责处理。事故路段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因公路交安设施改造质量问题,承担的或将不只是行政责任,还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让我们在深刻反思安全之重的同时,也清晰看到头上“法律”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闪烁的寒光。
在我国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法治是人民群众追求的必然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具体到公路交通领域,近年来,在依法治国框架下,行业上下提出全面依法治路,在积极营造和谐的公路发展环境,确保良好的公路运行秩序的同时,也切实维护好各级公路单位的合法权益。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要坚持法治引领,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推动重点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