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吏”与“酷吏”的为吏之道

2021-04-02 12:04:37宋玲
领导文萃 2021年6期

宋玲

在《史记》中,司马迁区分了两大类官员,分别以“循吏”“酷吏”名之,并为之列传。从此,后世亦多以“循吏”和“酷吏”,来评价官员。

司马迁为“循吏”和“酷吏”列传,本不在同一个评价层次上,“循吏”“酷吏”都不是完美的官员形象,但后人不察,往往将两者对立。于是后人心目中“循吏”一般解读为才能平平、老实颟顸的官员,“酷吏”则是有才无德、行事张扬的能吏。“循吏”和“酷吏”之分给传统社会的为吏观增加了丰富的内涵,也使得“为吏之道”之类的行为守则,有了一个立体生动的参照标本。

中国古代最早的官员准则

《尚书·伊训》就提到“制官刑,儆于有位”,“官刑”针对的是官员违法违纪行为,即“三风十愆”。这是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官法”。

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最系统的官员准则,是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记载的“为吏之道”。该篇首先叙述官员自身应该具备的优良品质,如“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苟,审当赏罚……”这个品质既包括他作为一个普通人的品质,更强调其作为官员,在行政、司法等国家治理活动中应有的品质。

在交代完品质问题之后,“为吏之道”紧接着提到作为官员的具体要求,即“五善”“五失”。所谓“五善”即“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而“五失”则按照3种标准分别规定了5种反面行为,比如奢侈浮夸、好大喜功、刚愎自用、贪赃枉法、不顾民生等等,几乎涵盖了官员所有违法、失职和失德行为。

“为吏之道”无疑是战国时人们对长期以来官僚政治活动的一份宝贵总结,也给官员的行为活动提供了一个尺度,既有可资镜鉴的一般标准,又有用于赏罚黜陟的硬性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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