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栩畅
《政府采购协议》(全文简称GPA)是WTO框架下针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一项诸边协议,由WTO成员通过谈判方式自愿加入。目前,GPA有20个参与方,共48个国家和地区。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尽快提交GPA初步出价启动谈判,2007年正式启动谈判并提交了初步出价,2019年10月提交了第7份出价。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将加快加入GPA进程作为我国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之一。加入GPA既有利于我国企业进入GPA参与方的政府采购市场,也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效益、透明度等的提升。在未来加入GPA的背景下,我国面临着国内相关制度与国际规则对接的不少挑战,本文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为后续出价谈判以及加入GPA后国内相关制度优化完善提供参考。
一、加入GPA对我国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挑战
GPA是各参与方开放本国(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协议,在具体规则上涉及政府采购的要素,即政府采购如何界定、采购行为如何规范和监督等,因此本部分从政府采购实体、采购方式、采购政策以及采购救济等方面,分析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相关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政府采购实体方面,哪些实体纳入开放清单面临挑战
政府采购实体界定谁的采购应该被纳入规则的范围。GPA文本(2012年版本,下同)定义的采购实体,包括中央政府实体、次中央政府实体以及全部其他实体,且在被涵盖采购的界定中强调为了政府目的而进行。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