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雄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当信息化发展跨入万物互联的时代,数据化已经成为各行各业都亟需考虑的问题。“新冠”疫情爆发进一步加快了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电子服务贸易的发展,这一切都以数据流动要素为基础条件。2020年《隐私盾协议》的无效无疑将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议题再次推向高潮,在万物互联时代的开局之年,分析该协议无效的缘由及后续影响,将对我国参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全球框架构建大有裨益。
在Schrems案六年之后,当事人Schrems再次提起法律诉讼,并要求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对Facebook的数据传输是否违反了欧盟数据保护法,并侵犯了欧盟公民的隐私权利作出答复。该案件于2019年7月9日再次提交欧盟法院,欧盟法院最终认定《隐私盾协议》无效。笔者认为欧盟法院的判决仅仅是该协议无效的宣明,在无效背后还有其他深层因素。
在Schrems II判决中,法院认为关于将个人数据从Facebook爱尔兰公司转移到美国的问题,美国的监视法没有得到充分的限制,无法满足《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提出的“基本等同”要求。此外,法院认为美国监视法规和相关法律缺乏相称性,收集的数据不限于严格必要的数据①“严格必要”是指为了国家安全之必要而收集数据,对应美国《外国情报监控法》中的规定。,以及美国法院对非美国人员数据收集没有任何有意义的补救措施。可见美国法律对于监视数据的分类并不严谨或者存在执法乱象的问题,在为国家安全之目的监视数据中并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