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玲,荆 可
(1.黄河水利委员会 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南 郑州 450003;2.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青海 西宁 810000)
青海省是我国乃至亚洲部分地区的重要水源地,被誉为“三江之源”“中华水塔”,生态地位尤为重要。青海省境内地貌、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差异显著,分布有丘陵沟壑、高山草甸、戈壁滩和沙漠等地貌类型[1]。近年来,青海省输变电工程建设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水土保持作为防治水土流失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则是事前和事后监管的重要工作内容。
输变电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沿输电线路呈离散分布,虽然单个面积及土石方挖填量较小,但强度较大[2-3],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可有效地防治工程建设中产生的水土流失。但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过程中,发现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存在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不清晰,水土保持措施设计不完善、操作性不强、与实际施工脱节等问题[4]。针对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青海省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注意事项,以期为今后编制同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提供参考和借鉴。
新施行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中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仅包括项目永久占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取消了直接影响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