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欣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 淄博 255000)
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基于此概念,应该把农民作为一种新的职业,可称之为新农民,是旧农民向新农民的转变。与以往相比,新型农村经营主体逐渐向专业化、职业化方面发展,农业生产优质劳动力资源回归,甚至有很多高素质人才和专业农民加入。但是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其权利的实现,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探究。山东省Z县的农村流转从2016年开始实施,截至2018年,共计6.1万亩土地实现流转,实践中以“反租倒包”的流转方式,即明集镇农民将土地打包授权给村委会,并签署土地意愿书,由村委会预先支付租金,反租(反包)给村委会;同时村委会又将作为中介,集中将村里的土地出租给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其中专业大户占绝大部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竞标的方式,价高者得,保证想种地者可以有地可种,租金固定,由专业大户自负盈亏。这一流转方式涉及2次流转: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村委会,村委会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专业大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