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科普及与科技普及的异同及立法趋向

2021-04-06 08:50丁国峰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科技 2021年3期
关键词:社科社会科学普及

文/丁国峰 姜 婷(安徽大学法学院)

一、社科普及与科技普及的基本含义

社科普及即社会科学普及,主要是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的普及;科技普及即科学技术普及,主要是自然科学的普及。区分社科普及和科技普及,应当先了解社会科学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对此,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钟学志认为,社会科学是科学技术中极为重要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社会科学,科学技术就不能转化为第一生产力[1]。然而,主流观点仍认为,“科学”是指研究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自然科学;技术泛指根据自然科学原理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实践经验,为某一实际目的而协同组成的各种工具、设备、技术和工艺体系,但不包括与社会科学相应的技术内容。当前学界多数普遍认为,我国科学技术主要是指自然科学及自然科学所产生的技术,社会科学和科学技术(自然科学)之间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并存关系,社科普及和科技普及所传播的内容不同,社科普及与科技普及在本质内容上天然存有显著的区别。

二、社科普及与科技普及的异同

社会科学普及和科学技术普及都是对广大民众进行科学知识的推广和宣讲,都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五大文明建设息息相关,但二者在内容、动力和传播途径上存在一些差异,需要进行深入探究以便更好地普及社科知识和科技知识。

1.社科普及和科技普及在内容表现上不同

社科普及主要是社会科学的普及,是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和理论成果、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科技普及主要涉及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其主要内容是让民众接受自然科学知识、推广应用科学技术、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社科普及和科技普及的核心区分主要在于社科普及的内容是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人文精神,而科技普及的主要内容是自然科学和科技精神。社科普及和科技普及在概念上的不同也决定了社科普及立法的基本趋势,逐渐从最开始的纳入型立法模式转而走向单独立法模式的发展倾向。

2.社科普及和科技普及的社会背景和内在动力不同

我国在21 世纪初期就开始强调科技普及的重要性,且为保障科技普及工作的展开,颁布了《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而社科普及工作却迟迟未启动。因此,社科普及工作的开展晚于科技普及工作,且在法律上仍存有欠缺,缺乏国家法律保障。因这二者并不是同时同步发展,广大民众对其重视程度也不一样。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落后的年代,为了推动经济发展,不得不重视科学技术,提高生产力,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因此,在解决温饱问题之前,重视科技普及,冷落或有意忽视社科普及也是历史必然的[2]。当前我国已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在强调五大文明共同建设的今天,在物质需求基本得以满足之后,开始强调提升国民的人文社科素养,在此背景下,开展社科普及工作势在必行。只有进行社科普及工作,才能提升广大民众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正确对待世界。激励科技普及的动力是提高生产力,解决温饱问题,解决物质问题。激励社科普及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民众社科文化素养,解决民众精神文明的诉求问题。

3.社科普及与科技普及方式的侧重点不同

社科普及要更加重视口耳相传,各地社科联要想更好地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必须开展各种人文传播活动,如通过著作宣传、讲座和各种培训班,向广大民众传授社科知识、人文精神,促使人们在各种宣传活动过程中感受到哲学人文社科的重要性,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提高广大民众的人文素养。而科技普及更侧重于实践和宣传相结合,科技普及当然要像社科普及一样开展各种宣讲活动,但是“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科技普及更要坚持走学研之路,坚持发展科技、提升国家科技水平,使广大民众亲睹我国科技不断进步,共同见证我国成为科技强国,促使民众从内心出发,加入科技实践活动,从科技实践和知识传播两方面共同推进科技普及。

三、社科普及立法的基本趋向

社科普及立法明确了社会科学普及的积极作用和重要地位,既落实了社科普及的相应责任,又为社科普及从法律方面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物质条件和制度保障。加强社科普及立法,有利于促进社科普及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利于保障社科普及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我国社科普及立法现有纳入型立法和单独型立法两种模式,其最大的突破点在于弥补了《科普法》等科技立法对社科普及的立法空白。未来,我国社科普及立法应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予以综合考虑。

1.加快社科普及国家立法的进程

当前关于社科普及立法,应强调社科普及国家统一立法的权威性和重要性,社科普及的国家法律能为地方立法提供依托和指引。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比,层级更高,规范范围更广,权威性更强,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核心的关键作用。在国家层面,能够支撑和保障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法律是《科普法》,但该法主要规范的是自然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其对自然科学普及的规范较为明确具体,但对社科普及就显得模糊;且自然科学的普及还包括《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些国家层面的立法全面系统地支撑自然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顺利推进。社科普及和自然科学普及同等重要的理念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中来,至今仍未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得以体现,现有法规和政策不能满足当前社科普及工作的需要,社科普及仍缺失法律保障。

在国家层面,可通过推动《科普法》的修改完善,使社科普及获得与科技普及同等的重视程度,将社科普及立法要素和规范内容纳入到现行的《科普法》中,将该法的调整对象与规范范围扩大到社会科学普及的诸多领域,将科学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自然科学,又包括社会科学,该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传播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和技术。这样既可以克服难以制定社科普及法的困难,又可以为社科普及工作的开展提供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通过修改后的《科普法》推进社科普及工作的顺利进行。

2.推动社科普及地方立法的全面覆盖

地方政府及基础单位是社科普及工作的主要舞台。地方与国家不同,在省市区层面,需要落实关于社科普及的主体、工作机制、经费管理以及责任划分等事项,如果继续采用纳入型立法,将增加地方政府人财物等同比例投入的难度。因此,在地方层面,应单独进行社科普及立法,颁布各种条例和办法,确保社科普及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各地社科普及推广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提高社科普及的社会效益。

国内多地已存有许多社科普及条例、规定和办法,但各地社科普及立法在篇章体例和内容设置方面还存在趋同现象。各地社科普及立法的重点应注重立法内容的创新和因地制宜地进行有特色的社科普及立法。我国区域辽阔且发展极不平衡,各地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社科普及的程度也存有差异,这些区别在社科普及的地方立法中应当有所体现。

另外,还需加快我国社科普及地方立法的进程和步伐,尽快制定社科普及的地方立法规则。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对地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针对性更强、更加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等优势,需要在省市县各级加快推进社科普及立法工作,确保社科普及地方立法的全覆盖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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