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之判断

2021-04-09 19:50:40彭礼馨
艺术科技 2021年20期

彭礼馨

摘要:无论是司法界还是学术界,对于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并无一个统一适用的标准或者答案。文章从实用艺术作品概念、国际及我国立法保护举措入手,总结出我国认定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以解决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著作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20-0240-04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常研究常新的议题,特别是对其独创性的理解,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讨论的空间,并无完全的定论。从1997年江西高院对于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调解,到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57号,以及各学者对该问题的讨论,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现路径,依然没有一个统一适用的标准或者答案,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

1    实用艺术作品概念

实用艺术作品一词的相关规定最早出现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但是该表述的确定也有一个演变过程。在《伯尔尼公约》正式颁布之前,1908年,柏林修订文本对相关概念的描述为“用于工业目的的艺术作品”。1948年,布鲁塞尔修订会议将该表述变更为现在通用的“实用艺术作品”,其成为国际立法保护的作品客体。但由条文可知,实用艺术作品一词仅为抽象概念,并无具体的保护措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于明晰概念界限的目的,于《伯尔尼公约指南》《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中,分别通过列举及简要说明的方式,进一步梳理与明晰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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