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立 ,赵秋运
(1.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2.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北京 100871)
金融结构是指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体系之和[1],具体指涉金融体系内部各种不同金融产品、制度的安排比例和相对构成。 它既包括金融供给数量,即一国金融业总增加值;又包括金融供给质量,如金融市场结构、金融市场活力、金融市场效率等方面。 根据新结构经济学理论,一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拥有的要素禀赋结构也就不同,这就内生决定了其产业结构、技术水平、企业规模、企业风险特征和融资需求存在差异。 因此,一国实体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所需求的金融数量和制度安排必定迥然有别。 只有当金融结构与实体经济发展程度相匹配时, 才能有效发挥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和实体经济增长。 反之,金融部门“超发展”或“发展不足”,都会抑制经济增长。 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部门以一种比实体经济部门增长快得多的速度发展,金融总量“超发展”和微观机制发展不足,金融结构也不尽合理,导致实体产业转型发展中有“脱实向虚”的倾向[2]。 林毅夫等[3][4]指出,要有效地实现金融体系的基本职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处在一定发展阶段的经济体应当具有与其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最优产业结构相适应的最优金融结构, 即金融体系中各种金融制度安排、比例构成及其相互关系需要与该经济体要素禀赋结构所内生决定的产业技术结构和企业风险特性相匹配,以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拥有自生能力的企业良性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