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环境司法协作的理论溯源与制度回应
——以长三角地区为例

2021-04-09 11:34:52李华琪曹奕阳
中国环境管理 2021年6期
关键词:区域环境

李华琪,曹奕阳

(1.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1100;2.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引言

目前,我国环境司法朝着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发展目标深入发展,已通过全面部署审判机制改革,推动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截至2019 年底,全国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353 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513个,合议庭749 个,人民法庭91 个[1]。可以说,为应对司法保护碎片化之难题,生态功能区集中管辖制度成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体现。不仅如此,司法机关在着眼于生态环境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的基础上,突破省级行政区划,纷纷探索在长三角地区所涉省市建立司法协作机制。

所谓司法协作,是指司法机关为便利其他机关司法业务之目的依法或基于互惠而在其管辖区域内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协助行为。环境司法协作则是司法协作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适用和发展,强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标,通过多元主体间的协调与合作,促使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判决以契合环境保护需求。早先,有学者注意到航运领域中检察机关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司法协作体系构建[2]。随着环境治理体系的深入推进,有学者关注并探讨环境治理体系中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3],并专门提出“中国模式”的构建[4],还有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公众的合作机制[5]。近期,学者们从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入手,探讨其机制体制完善思路[6],典型的有黄河流域司法协同问题研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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