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污水采样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21-04-09 13:02:22戴巧容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1年6期
关键词:环境

刘 育 戴巧容 杨 鑫

(1 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广东深圳 518120 2 深圳衡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深圳 518120)

引言

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施行使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了“有严法”和“严执法”的阶段,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现实中有不少排污单位心存侥幸,对环境执法监测过程和监测结果的法律证据作用提出挑战,以监测不规范、数据不具有代表性等借口为由走上行政诉讼道路,而现场采样是被质疑最多的环节,本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环境执法监测中污水采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提高污水采样的规范性。

1 污水采样存在的问题

1.1 人员资质

污染源执法监测中污水采样的主体一般为环境监测人员或执法人员,如《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要求从事环境监测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监测、采样时至少应有2 名以上监测人员参加。执法人员要从事污水采样工作也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水样采集的上岗证,受制于人员编制、分组采样、人员流动等影响,环境监测人员和执法人员从事污水采样时未必同时具备2名持证上岗人员,污水采样有其特有的专业性,未接受相关监测培训的人员,无法保证污水采样的规范性。

1.2 采样器材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 规定应按照监测项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准备合适的采样器材。同一个监测项目不同分析方法对采样器材的材质可能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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