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海波
摘要:以无人驾驶车辆为代表的弱化人工智能,在技术创新上掀起了一股新的浪潮,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法律上的障碍。本文从国外典型的无人驾驶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从理论上可以“适度超前”地认为,无人驾驶车辆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主体,其具有满足研发人员或用户意愿的能力,能够在一定的程序范围内做出选择和判断,但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的无人驾驶车辆应当以行政法规为主导,综合运用其其部门的法规,形成全方位、多维的监管模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人驾驶车辆法规体系。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人工智能;法律障碍;立法思考
1 引言
以無人驾驶车辆为代表的智能技术,无疑把人类文明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是智能化、简化、人性化的“最好时代”。但其好处也有其弊端,那就是其会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威胁,甚至会让人类进入一个“最坏时代”。
2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划分问题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二是使用者的操作不当。
2.1 汽车自身的质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对无过失责任的不完全连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无人驾驶车辆,由于设计上的失误或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其设计人员和用户也应该负上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人驾驶车辆的硬件问题,另一种是无人驾驶车辆的软件系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