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抗捕何以定性抢劫罪

2021-04-12 11:24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12期
关键词:缙云县入户杨某

“我只是想偷点钱用用,而且什么都没拿,为什么会构成抢劫罪?”近日,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转化型抢劫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因入户盗窃时使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射被害人李某,法院认定其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查明,2020年10月27日傍晚,被告人杨某撬门进入被害人李某的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当中恰巧李某返家。急于逃离现场的杨某被李某紧紧拉住衣服,便当场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噴向李某的面部,致使李某因眼鼻刺痛、持续咳嗽而松手,被告人杨某趁机迅速逃离李某家。事发后第三天,杨某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缙云县检察院以杨某涉嫌抢劫罪向缙云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摘自《法治周末》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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