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抢足球被撞骨折“自甘风险”守规则

2021-04-12 11:24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12期
关键词:参加者观赛小林

小林与阿毅都是足球爱好者,他们作为两支足球队的主力,参加了一场业余足球友谊赛。比赛快结束时,两人因抢球发生肢体冲突,小林摔倒在地,痛得爬不起来,送到医院后诊断为左臂桡骨粉碎性骨折,做了钢板内固定手术,支出医疗费近4万元。他因受伤,几个月生活难以自理。

小林多次找阿毅协调赔偿事宜,均未果,于是起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要求阿毅賠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近13万元。

庭审时,有事发时在场下观赛的观众出庭作证。根据观赛的证人陈述,当时两个人争球时都摔倒了,从比赛规则来看,即使阿毅有犯规也不是恶意犯规,属于正常的身体对抗。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对可能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具有合理预见,除非他人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应由他人担责。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阿毅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因此阿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小林人身损害确系与阿毅在体育活动中相撞造成及小林遭受损害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情认定阿毅应补偿小林6000元以分担损失。

法官说法

法官说,生活中体育运动受伤事件时有发生,《民法典》施行前未明确“自甘风险”规则,审判处理标准不一。《民法典》明确了参加文体活动需有“自甘风险”意识。《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法官充分考虑了“自甘风险”规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不支持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但为妥善处理双方冲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分担损失”规则,最终酌情判令被告补偿原告6000元以分担损失。

(摘自《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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