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义务之下的德性概念

2021-04-14 20:49杨东升
理论界 2021年12期
关键词:禀赋德性康德

杨东升

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康德在其道德体系的最后环节《德性论》中提出自己的德性思想。他的核心观点是:“德性意味着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1〕而这种力量战斗的对象就是恶习,同时对亚里士多德的德性思想进行了批判,认为德性在于行动的原则,而反对德性是中道的观点。然而,这并不能说明康德的德性概念,甚至可能造成将其类同于亚里士多德自制的误解。因为康德是在义务论的前提下提出了德性,对后者的理解必须以前者为前提,所以要读懂它就必须探究二者的关系,首先阐明德性概念的来源;其次,从义务出发澄清德性的内涵,并根据不同的义务种类说明相应的德性概念;最后,在此之上,区分其与亚里士多德自制的不同之处。本文将从这三个问题展开,论述康德的德性概念。

一、德性的来源

义务论与德性论都认为德性来自向善的活动中,但对善却有不同的理解。康德认为:“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先于道德的法则,而只在这法则之后并通过它来得到规定。”〔2〕如果只是从善的概念出发,试图从中引出道德原则,那么在离开道德法则之后,善的标准就是人的愉快情感,所确立的也只是幸福原则。相反,道德法则不仅要求人的行为与其相符,而且还要求人在动机上根据普遍准则而行动,因此,对康德来说,善就在于人依据道德法则而行动的准则。但是,这种准则并不是凭空而生的,因为他认为在人性之中存在先天的道德能力,它们作为善的根据被称作向善的原初禀赋。

这种禀赋有三种,即动物性禀赋、人性禀赋与人格性禀赋。它们虽然都可以达到善的目的,但只有人格性禀赋才是纯粹的善,因为它是“一种易于接受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把道德法则当作任性的自身充分的动机的素质”。〔3〕道德法则构成了它唯一的内容,而另两种禀赋的内容则是出自欲望的自爱,无法满足道德法则的要求。动物性禀赋是自然本能,而人性禀赋虽然加入了理性,但只是满足欲求的手段。而它们作为向善禀赋原因则是在人格性禀赋的前提下,利用它们谋求人的幸福。因此,人格性禀赋构成了一切向善禀赋的根据,道德的行动准则只有以它为前提才得以可能,所以它就是一切善行的起点。

根据以上论述,德性来源于人格性禀赋,而体现为这种禀赋的发挥,即出于义务的行动中。正是义务对德性的这种规定关系,造成了康德德性概念的先天特征,即德性只取决于出于道德法则的行动,而不在于内在品质;其次,这也使德性的获得不依赖习惯,因为德性不是积累的结果,而只是自身的道德意念。因此,康德认为德性总是从头开始,不论一个人做过多少善行,只要意念发生变化,德性也就随之而失去,但这也使人永远都有获得德性的可能,因为每个人心中的人格性禀赋作为先天的道德能力是不可能失去的,所以一个一直为恶的人,只要他能为道德法则所感召,依然可以成为有德性的人。

然而,如果人只是赋有人格性禀赋,它虽然能为德性提供可能性条件,但依然无法在行动中表现出德性,因为人没有对道德法则的违背,对它的遵循就是出自本性,此时,人的道德行动就会成为一种自然活动。但是,人的德性毕竟是现实的,因此,必然存在使德性得以可能的现实性条件,而这就是人性中的趋恶倾向,它预设了人的非神圣性,从而使人的行动具有了道德价值。与对善的理解相同,康德同样认为恶是人在准则上对于道德法则的违背,其前提就是趋恶倾向。但是,它不同于向善禀赋,趋恶倾向不是先天的,而是动物性与人性禀赋包含的经验性成分,这使得它们的运用存在违背道德法则的可能。所以,康德认为:“它(倾向)虽然也可能是与生俱有的,但却不可以被想象为与生俱有的,而是也能够被设想为赢得的(如果它是善的),或者有人自己招致的(如果它是恶的)。”〔4〕因而趋恶倾向内在于两种禀赋的内涵之中,在它们的运用中任何人都会表现出这种倾向,因此,它虽然不具有必然性,但表现为一种恶的事实。

趋恶的倾向也分为三种:人的本性的脆弱、人的心灵的不纯正与人心的恶劣。第一种倾向意味着尽管认同道德法则的要求,但并不敢迈出道德行动的步伐,第二种倾向更进一步,它虽然作出了道德行动,却将非道德动机视作道德动机,而第三种则是有意将非道德动机置于道德动机之前。在这三种倾向中,都可以期待与道德法则相符合的行动,但只有在第三种倾向中是有意颠倒道德与非道德准则的次序。因此,人心的恶劣是将对道德法则的违背作为自己的准则,因而它是趋恶倾向中最为根本的恶。

因此,人心的恶劣就使得人的道德行动必须克服对道德法则的偏离,从而使其具有了德性。但这也意味着,人只能期望在道德行动中获得德性,而不是神圣性,因为人心的恶劣永远无法被消除,“从心所欲不逾矩”只是一个无法实现的道德理想,人随时都面临滑向恶习的风险。所以,康德的德性概念中,不仅包含人向善以改善自身的可能性,也有着人性之恶无法根除而面临道德危机的现实性,它表现着人性的善恶矛盾。然而,不论是向善的禀赋还是趋恶的倾向,都只是人在行动中的主观准则,凭借它们人无法作出实际的行动。所以,德性还需要第三个条件,根据它向善禀赋与趋恶倾向都可以表现在行动中,而且它还能依据前者而克服后者,使德性在人的行动中体现出来。而这个条件在康德看来,就是自由任意。它将这两种禀赋与倾向包含在自身之中,却不为任何一个预先规定,而是依据自己的自由在它们之间作出选择,使它们成为自己的准则而作出行动。

要理解自由任意,需要从第三个二律背反开始,在这里康德指出,要使自然因果序列得以完成,将世界整体统一起来,不使它因为缺乏充足理由而面临解体,就必须预设自由作为因果链条的起点。因此,从康德对于自由的最初定位可以看出,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发性,它对内可以成为一个起点而开启因果链条,对外不受任何原因所规定。要使这样一个自由得以可能,就必须将其视为自在之物,而人作为理知存在者,他的任意就是自由的。因此,自由任意既可以开启向善行动的因果链条,也可以开启向恶行动的因果链条,然而尽管它可以同等地发起善与恶的行动,但是它并不是无所谓的自由,而是依然有其内在的原则。依据它,向善的禀赋无论被怎么压抑,总是可以发挥它的力量,让对趋恶倾向的克服得以可能。这就是自由与道德法则的相互归结,即“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但道德律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5〕这说明只要人是自由存在者,那么他就必然是道德存在者,虽然他的自由运用可以偏离道德法则,但是道德法则作为他的本质规定却永远都在他的内心深处发挥作用,因此,在自由任意的决断中,向善禀赋相比趋恶倾向具有存在论层次上的优先地位,它始终对人提出要求,而自由任意也因此具有了内在的规定性,从而上升到与道德法则同一的自由意志。

综上,向善禀赋、趋恶倾向与自由任意构成了德性的三个条件。其中,向善禀赋作为德性的可能性条件,为德性提供了基础;趋恶倾向作为现实性条件,为德性提供了得以展示的对象;自由任意作为德性的必然性条件,将向善禀赋与趋恶倾向表现在行动中,并通过对后者的克服而展现德性。同时,这三个条件表明,尽管自由与道德法则具有同构性,但自由作为绝对自发性并不能被道德法则完全规定,而这就是德性得以出现的空间,所以可以说德性是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张力的产物。

二、德性的内涵

在已有的对康德德性概念的阐释中,研究者或者是针对德性概念的不同规定展开论述,如高国希与丹尼斯,主要从道德意向、意志力量、内在自由等方面讨论德性;或者是就德性概念的内涵进行讨论,如刘静主要论述了德性作为意志力量,指出:“康德的德性主要是一种关于人类理性使用的精神意志力量。”〔6〕而巴克斯利则从自我强制出发讨论德性,认为:“康德德性解释的核心是自我强制概念,一种与理性相一致的道德自律形式。”〔7〕这些论述虽然能够促进我们对康德德性概念的理解,但也存在问题。第一,它们无法说明康德德性概念各种规定的理论基础;第二,这也使得对德性概念内涵的理解无法形成一个意义整体,因此,有必要将德性概念的内涵放在康德义务论的框架中,从不同的义务类型出发说明它。

在康德道德哲学中,行为被分为违背义务、符合义务与出于义务的行为。康德指出在后两种行为中存在德性,但是因为这两种行为对义务的态度不同,所以这些行为中的德性也有层次上的差别。符合义务行为的德性被称作现象的德性,而出于义务行为的德性则是本体的德性,前者构成了通向后者的桥梁,他认为:“借助于它,人通过逐渐地改造自己的行事方式,坚定自己的准则,而从趋恶的倾向转到一种截然相反的倾向。”〔8〕此外,现象的德性也是本体的德性得以显现的载体,正如丹尼斯指出:“现象的德性是真正的德性向我们显示的形式。”〔9〕但是,现象的德性只有成为本体的德性的历史阶段才有意义,而如果行动者不以义务为动机,那么无论他的行动多么符合义务,也不能被视作有德性的行动,因此,康德论述的核心是本体的德性。

对于它,可以从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形式方面来看,义务在形式上是意志的自律,当它在行动中时,就体现为德性的自我强制,由于自律是道德法则对意志的强制力,因此,德性的内容就是由道德法则的强制而产生的意志力量,这种力量从主观方面来看就是勇气,它是“反抗一个强大但却不义的敌人的能力和深思熟虑的决心”。〔10〕在客观方面则通过对恶习的克服而体现,因为“任何力量都只是通过它能够克服的障碍才被认识到;但在德性这里,这些障碍就是可能与道德决心相冲突的自然偏好”。〔11〕所以,德性的敌人是将欲望置于道德法则之上的准则,它的动机表现为由欲望对象产生的情感。因此,德性要战胜失序的准则,首先必须控制情感,而人作为有理性的感性存在者,道德法则要在他身上起作用也必须借助情感,因而德性对于恶习的克服就是道德情感对于自然情感的抑制。此处的道德情感就是敬重,而要被抑制的自然情感则是由长久的偏好所造成的情欲。所以,在德性的行动中,义务首先在人心中唤起敬重,接着通过它抑制情欲,确立道德法则对自由任意的规定,发挥意志的道德力量。

从以上阐释来看,德性作为道德力量,向上来自义务,向下体现于对自然情感的克制。但是由于义务分为完全与不完全义务,所以对德性的理解也需要两个角度,因此,克制自然情感的德性只是与完全义务相对应的德性,因为后者是以对恶习的禁止为特征的义务。相反,不完全的义务规定了行动应该促进的目的,因而与它相对应的德性也就包含了积极的内容,同时,因为在不完全的义务中,行动是出于义务目,所以德性内涵的阐明也要根据不同的义务目的,即对自己与他人的不完全义务而展开。

在对自己的不完全义务中,德性的形式表现为对促进自身自然与道德完善的践行,首先是对实现人一切目的的肉体力量的培养,其次是对人的精神与灵魂力量的培养,只有借助它们人才可以实现作为有理性存在者的人性,最后,人要上升到人格性,就必须培养自己的道德意向。但是,康德在此特别指出因为“人的心灵的深度是无法探究的”,〔12〕所以谁也无法在动机上确认自身就是出于义务而行动,因此,德性的内容就只是遵循义务的愉快情感,康德将其称为自我满足,因为它是由道德法则产生的,所以它就是智性的满足,又因为道德法则以人格为行动的目的,所以它也是对人格的满足。

在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中,德性的形式是对单一准则的践行,而德性的内容则包含多重的情感。这种形式是促进对他人而言的幸福目的,因而就是行善,它意味着将对他人的善意落实在道德行动中。但是,行善活动的产生不能仅仅依靠对他人的敬重,因为通过敬重,他人的自由虽然得到了保障,但这种情感却不能使得他人的目的也成为行动者的目的,因而敬重只是消极的道德情感,要促使行动者为他人的目的行动就需要积极的道德情感。这种情感在康德看来首先是对他人的同情,因为“同情感的培养提升了我们对他人痛苦的敏感并且因此致使我们更好履行行善的义务”。〔13〕它意味着行动者在他人身上意识到他人的人格与自己的人格一样会面临现实中的种种困难。其次,是在对他人行善过程中所培养起的爱的情感,“对你的邻人行善。并且这种行善将在你心中造成人类之爱(作为一种行善偏好的能力)!”〔14〕它比同情感更进一步,表明行动者意识到促进他人的人格目的同时也就是对自身人格目的的完善;最后,是受惠者对行善者的感激之情,它是“一种向我们提供的善行而对一个人格的崇敬”。〔15〕是行善活动道德价值的确认,但更重要的是指出受惠者自身也是有人格的自由存在者,他能够在自身中感知道德责任,从而通过感激将行善者视作目的。所以,同情、爱与感激构成了三种内容不断丰富的道德情感,而这也就是对他人德性的内容。

因此,在完全的义务中,德性表现为道德情感克制自然情感的力量,而在不完全义务中,它的力量则通过道德情感表现,所以德性在内涵上是理性形式与感性内容的统一,它从义务中获得自己的力量,又在情感之上表现这种力量。然而,虽然德性的内涵必须由义务规定,但德性的力量并不能直接由观念转变为现实的力量,因为人性脆弱的缘故,人不是意识到义务的要求之后就会自动地出于义务而行动,因此,康德认为还需要道德教育与道德修行,它们二者共同构成了由义务通向德性的桥梁。所以,从实践角度看,德性的层级要高于义务,人只有经过努力,才能将义务意向转化为德性行动,所以德性是义务的实现,而义务则是潜在的德性。因而在实践中,德性反而规定了义务,这也是人们总是依据一个人的具体意念与行动而不是其言论与知识评价道德行动的原因。

三、德性与自制的区分

当代德性论对现代道德哲学的批判,其中一种观点是认为康德的德性概念只相当于亚里士多德的自制,它虽然高于恶习,但达不到德性的层次。例如安娜斯认为:“来源于康德的一个通常的现代观点是德性是对我们情感的正确性,并且本质上在于克服情感的意志力量。”〔16〕但是她紧接着指出:“古代理论强调的通常思想恰恰是冲突与紧张是某种失败或错误的标志,并且一种没有这些的状态要比有这些的状态好。德性不是仅仅不同于自制,在有德性者之中,行动与情感的和谐使得它优于自制。”〔17〕由于康德的德性概念中包含义务与情感的冲突,因此,它只能是自制。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呢?为回应这一批判,就必须首先分析亚里士多德的自制概念,接着再与康德的德性概念相比较,从而得出结论。

亚里士多德对自制的论述是从对不能自制的分析开始的,它的基本要素如下:第一,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不能自制的人具有正常的逻各斯,他知道何为善恶。相反,如果不具有这种能力,那么即使一个人做出了恶行,也只能算作兽性。第二,不能自制者的对象是同肉体欲望相关的快乐,是对它们的过度追求,而对某些自身就值得追求的事物的过度追求,例如胜利、荣誉、财富以及怒气等都不能算作严格的不能自制,而必须加上相关的限定。第三,不能自制不是有意为恶,这使得它区分于放纵,而后者是出于自己的选择,因而不能自制在恶的程度上要低于放纵,因为与有意相比,无意依然有改正的可能。因此,亚里士多德对不能自制的定义就是:“在那些在与节制和放纵相关的肉体快乐方面出错的人中间,我们把其中过度追求快乐,并在渴与饿、热与冷及所有影响我们的触觉与味觉的事物上躲避一切痛苦,且不是出于选择而是违反其选择与理智而这样做的人,称为不能自制者。”〔18〕

对于不能自制的发生,亚里士多德指出,根据苏格拉底的观点,一个知道善的知识的人不会为恶,而为恶的人都是出于无知,并不能解释不能自制的行为,因为这些人都有正常的逻各斯,从而也有善的知识,但他们却做出了恶的行为。为解释这种困难,亚里士多德引入了对知识的运用环节,他认为:“具有知识有两种不同的意义(有知识而不运用它,与有知识并且去运用它都是有知识)。”〔19〕而不能自制就属于第一种情况,但是对于不运用知识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以实践三段论的形式来看,首先是具有普遍知识的大前提,而不具有具体知识的小前提,他举例说:“‘干燥的事物对所有人都有益’,‘我是一个人’,或者‘某种食物是干燥的食物’。但是,‘这个食物是某某类的食物’这个知识,一个人可能或者不具有,或者具有而没有去运用。”〔20〕但是,这并不能解释不能自制的行为,因为它的关键之处在于对欲望的过度追求,这就要求必须具有正确的小前提,知道自己所欲求的事物,才有过度的可能。所以,不能自制就是不运用知识的第二种方式,即不具有普遍知识的大前提,而只具有具体知识的小前提。在这种方式中,对大前提知识的拥有或者是如醉汉那样无法运用,或者是只知道知识的字句,而不理解它的含义,因而也就无法运用。这表现在实践三段论中就是虽然大前提指出“不应当去品尝甜食”,但小前提却是“应当去品尝眼前这个甜食”。由于大前提的失效,导致欲求战胜了知识,产生了不能自制的行动。

作为不能自制的反面,自制就是依据逻各斯而对过度欲求的克制,但是自制的人依然存在过度的欲求,还是能够从中感受到快乐,所以自制反而伴随着痛苦的情感。而与其相对比的节制则不同,“自制的人有坏的欲望,节制的人则没有。节制的人不觉得违反逻各斯的事令人愉悦”。〔21〕因此,过度的欲求与伴随着它的快乐构成了自制与节制的区分。可以看出,自制之中包含的诸多特质让其与康德的德性概念极为相似,使得对二者的区分充满困难。

诸多康德研究者也意识到这一困难,并给出了他们的解答。张容南认为:“美德与自制的区别在于,美德建立在内在自由的原则之上,这意味着道德法则是被行动者自由地采纳的。”〔22〕相反,自制则缺乏原则的规定。刘静提出了二者的三点不同,首先是概念的范围不同,“康德作为力量的德性的外延超越了亚里士多德的自制,它不限于身体的快乐与痛苦,它强调克服所有的经验欲望与爱好,并且因此义务是完全建立在一种纯粹先天的道德原则之上的”。〔23〕其次是行动目的的不同,“自制的人仅仅选择正当的目的而不是善的目的”。〔24〕最后是包含情感的不同,“康德的德性学说存在一种情感,那就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25〕相反,自制只有痛苦情感。巴克斯利认为:“前者(德性)能够成功运用这种能力并且不被违反义务的行动所诱惑。……后者(自制)不能够完全运用这种能力并被诱惑违反义务而行动,尽管它抵制诱惑。”〔26〕

这些观点对于理解德性与自制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但有可质疑之处。首先,自制者并不缺乏原则的规定,因为他具有正常的逻各斯;其次,德性固然包含更多的情感内容,但这只是二者得以区分的外部表现;第三,如巴克斯利所说,德性与自制的区分之处仅在于对其运用的程度不同,也就意味着二者不存在质的差别,这样反而会造成将它们混同的结果。因此,这些观点都未能指出德性与自制的本质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别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

正如亚里士多德对自制的论述是从其反面开始的,德性与自制的差别也要首先区分其反面的差别。上文已指出,德性的对立面是有意颠倒了欲望与道德法则关系的准则,而不能自制作为无意的恶显然与其不同,它只相当于人的本性的脆弱,是人在面临欲望时的不坚定。所以,由于二者的对立面的不同,它们所要达成的目的也不同。德性的意图在于克服恶的倾向,而自制则是对这种内心脆弱的抑制,这就造成了它们二者虽然都在依据道德原则而行动,但前者将其作为行动的动机,而后者只是将其作为行动的外在规则。因此,由于道德法则与欲望处在正确的次序,所以德性除了对自然情感的克制外也能够包含积极的道德情感,自制因为是道德原则对欲望的强行克制,二者处在不断的冲突之中,产生的只能是痛苦的消极情感。此外,德性概念作为对义务的践行,它不仅是对恶习的克制,还是对义务目的的追求,具有多重的内涵与层次,但是自制作为对过度欲望的纠正显然无法在丰富性上与之相比拟。总之,德性与自制的差异是全方位的,但是它们的本质性差异在于行动动机的不同,德性始终是以义务为其行动的意向,而自制则不具备这一条件,因而将前者等同于后者的批评是不能成立的。

四、总结

综上,向善的禀赋是德性的来源,而义务则规定了德性的内容,所以德性就是义务在行动中的体现,是义务抽象概念的具体化。同时,人具有内在的趋恶倾向,所以他的道德行动就是有德性的行动。根据不同的义务有不同的德性,对应完全义务的德性在形式上是自我强制,在内容上是意志力量。对应不完全义务的德性又分为自我与他人两种情况,前者的形式是对自然与道德完善的践行,内容是与其相伴随的自我满足的快感;后者的形式是对他人行善,内容是同情、爱与感激三种依次上升的情感。但是,德性毕竟是人这种有限理性存在者的道德行动,它的力量通过人的情感才能表现出来。另外,从义务并不能直接过渡到德性,要使道德概念成为人的行动还需要经过教育与练习,所以德性在实践的层级上要高于义务。最后,不能将康德的德性等同于亚里士多德的自制,后者是依据道德原则对过度欲望的克制,但并未扭转其中的行动意向,而德性却是在动机上出于义务的行动,这构成了它们二者的本质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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