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霞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后,立法主体增加,规范性文件更是大大增加,其中不乏有制定有漏洞、监管不到位的规范性文件,该类文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侵害群众权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在立法工作方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实现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证,是立法工作的延伸;在监督工作方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常行使监督权的有力手段。立法监督贯穿于整个立法活动,是保证立法权正常行使的必要手段。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建设法治政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 权益。
1)备案报送时限规定随意。《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了“自发布之日起15日报送备案”,《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了“自公布之日起30日报送备案”,由此导致各省份在报送备案时限的要求不一致。如江西、湖北和安徽为30日,北京、上海和湖南为15日,重庆为7日。规范性文件通常自制定之日起30日内发布,因此报送时限过长将导致审查时间不够,报送时限过短将导致部分地区难以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