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颢洋
(陇西县自然资源局,甘肃 定西 748100)
不动产登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立的不动产权利制度,是指国家在不动产时登记相应的不动产权利及其变更的事实。作为促进一种手段,不动产登记实际上是具有司法效力的事实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国家土地、住房、林业、海事和其他不动产部门已经开始将职责结合起来,新形势下不动产测绘管理也特别重要。
1)促进不动产登记的客观需求。要登记不动产,首先必须了解不动产的基本情况。不动产的边界和面积是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材料,是实现和流通不动产权利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发展不动产登记平稳运行的重要前提。从国际角度来看,无论选择哪种登记方式,各国的不动产登记都与地理信息的测绘密切相关。
2)促进不动产测绘服务市场化的重要推动力。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有必要进一步促进市场化的测绘服务。目前,在我国,地籍测绘以及不动产市场准入已经实施了很多年。目前,我国大约有8000个地籍测绘资质单位,以及大约5000个房产测绘资质单位。但是,仅测绘资质证书并不一定能进入相关测绘市场。在某些地方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许多人只认可由登记机构批准的测绘机构的测绘报告和图纸。一些部门通过地籍调查和调查报告逃避了测绘部门的控制。因此,在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同时,还要注意国家的要求,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测绘服务的市场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