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减税降费政策的回顾与梳理

2021-04-14 03:34龚辉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减税降费

龚辉

摘 要:近十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性与结构性相结合的减税降费举措,特别是在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抗击新冠疫情的背景下,部署落实的减税降费政策节奏紧凑、涉及税费种类多、受益群体广。因此,及时梳理我国减税降费政策的历程与思路,能够对政策的抓实落地和后续跟进给予理论上的助推。

关键词:减税降费;普惠性减税;结构性减税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强化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放水养鱼,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20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新增减税降费约5 000亿元,要坚决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企业。将减税降费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要加力提效,形成合力,通过继续实施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减税降费是我国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针对不同经济形势和困难的情况下做出的减税降费举措进行一下回顾与整理。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主要在中央,税收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此外,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可以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地方政府按照“统一税法”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应从国家税收立法的角度,对减税降费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我国的减税降费决策可追溯到20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调整到同一水平,从实质上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提高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竞争力。2012年率先在部分地区推出、2016年全面完成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充分发挥增值税普遍征收、税收中性的优点,打破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征收环节上的壁垒,为更进一步实施减税降费做好了税制结构上的准备,同时确保企业税负在“营改增”后只减不增。

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推出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税率)政策的通知,普惠性降低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相应的农产品扣除率、出口退税率和离境退税率也同时调整。2014年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2017年再次简并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降为11%。2018年对增值税税率在原基础上再降1%,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的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的10%的税率降至9%。同时,有针对性地实施结构性减税:2019年,對月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不再分两年抵扣;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5%和部分13%的提高至16%,9%的提高至10%,其中部分提高到13%,5%的提高到6%,其中部分提高到10%;进一步简化税制,退税率由原来的七档减为五档;允许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加计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87号公告又将生活服务业进项税加计抵抗比例提高到15%);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这一期间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的税收优惠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从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受惠行业也扩大到全部制造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亏损结转年限增加到10年。对其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比例也与高新技术企业统一,从2.5%提高到8%。此外,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收入,减按90%计税。同时为支持特定企业的发展,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从2011年开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标准进行六次修改,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标准从最初的3万元提高到300万元,从业人数提高到300人,资产总额提高到5 00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受惠范围,并对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大幅降低税负;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最典型的普惠性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即2018年8月31日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 500元提高到5 000元,并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彻底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从2011年以后逐步增加了对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以及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等特定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税种方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计征。

涉企收费方面,自2019年5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并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政策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以改革推动降低涉企收费。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清理电价附加收费,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使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推动降低过路过桥费用,治理对客货运车辆不合理审批和乱收费、乱罚款。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取消或降低一批铁路、港口收费。专项治理中介服务收费,并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2020年10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对相关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启运港退税政策。2020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对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使企业发票信息传递效率迅速上升,同时发票信息传递成本急剧下降,提高了企业发票开具和流转的效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减免税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他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该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

2019年我国实现减税降费2.36万亿元,2020年全国累计实现减税降费超过2.5万亿元,全年税收收入下降2.6%,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下降约0.82个百分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75.5%,比2019年提升1.7个百分点,全年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收入3.8万亿元。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 189元,比2010年增加1倍;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为1 186万,消费市场呈现持续复苏的态势,基础设施、制造业、房地产开发三大领域投资继续改善,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和创业活力显著增强。减税降费减轻了企业负担和压力,特别是为中小企业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实现自救提供了动力和活力。随着普惠性与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综合助力,减税降费效应不断显现,我国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经济态势运行逐渐趋于平稳,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体现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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