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内外:金代盐课收入的保障机制研究

2021-04-14 03:40马小娟
盐业史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盐官私盐盐务

摘  要:金代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盐课占据重要地位,因而在保障盐课收入方面多有举措。钞引法与分界行盐制相配合,形成专门保障盐课的制度;以立法规范与行政授权打击民间私盐,形成专门制度外保障盐课的政策。盐官侵课是保障盐课的又一问题,在监察盐官方面存在不足。通过分析,金代保障盐课的顶层设计思路是随时救弊,这导致解决问题时诱发其他问题。这一实例对当今制度设计的重要启示在于,针对问题的制度设计应通盘、综合考量各种影响因素。

关键词:金代;盐课;私盐;盐官;监察  中图分类号:K24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1)01-0038-08

盐是古代政府控制的重要资源,其对增加财政收入、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金代盐课在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财政收入的关键。因此,金代制定了系列制度措施以保障盐税收入。探究金代盐课保障机制不仅可以明晰盐务运作制度,也为管窥金代法制建设与施行提供了一个视角。

目前学界对金代的盐业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盐业经营体制、盐司机构盐使司等制度方面的研究;盐业文物盐使司银铤的研究;区域性的食盐产地考证、盐业经济研究等。综合性述论,主要有曾仰丰的《中国盐政史》,张博泉《金代经济史略》,郭正忠《中国盐业史·古代编》,漆侠、乔幼梅编《中国经济通史·辽夏金经济卷》,吉成名《中国古代食盐产地分布和变迁研究》等。以上研究,多是对盐业经济、盐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考究。基于对已有研究成果的参考,笔者发现在保障盐课收入的制度设计方面,还有深入研究的空间。因而,本文以金代保障盐课为中心,试图分析其具体制度措施及其实施等。

一、专门制度:钞引与分界

金代盐业管理制度多样,以官营为主,涉域广泛。其中,钞引制是食盐管理中最重要的制度,其他如折博盐制、榷卖盐制、商税盐制、干办盐制等是对钞引制的补充。因而,金代的钞引制是专门性的保障盐课收入的制度。金代初期盐务管理依循旧制,“初,辽、金故地滨海多产盐……及得中土,盐场倍之,故设官立法加详焉”。随着金与辽、宋战争的推进,金盐场倍增。对此,收取盐税的关键在于盐法转型。因金后获盐场原多在宋界,行宋法,故沿宋之盐法。

贞元初,户部尚书蔡松年“始复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钞,合盐司簿之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所谓“始复”即采用、复制宋的钞引法。另,设置印造钞引库职掌“监视、印造、勘覆诸路交钞盐引”;榷货务“掌发卖给随路香茶盐钞”。这两个官司分别掌管钞引的印造与发卖,实现了造、卖程序分离,有利于避免官司勾结。但印造多少盐钞、盐引,以及钞引的卖价由谁掌握,这需从整体的盐务运作考虑。

“钞,合盐司簿之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钞”需与盐使司的盐簿相符合,盐簿载录盐钞的详细信息,盐引则由司县分批缴纳。据此,盐使司一定程度上参与决定印造盐钞、盐引的数量,最终由中央决定其数量与价格。大定二十九年(1189),经户部尚书、礼部尚书、刑部尚书讨论,最终,“上遂命宝坻、山东、沧盐每斤减为三十文”。承安二年(1197),宰臣与皇帝讨论,上曰“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作一贯一百文”。通过控制量与价,中央实现了对盐务机构的收权。商人从榷货务买取盐引盐钞,凭钞引到地方领取盐,盐钞需与盐司簿勘合;在规定区域内销盐完毕,盐引由地方官府收缴,避免重复支盐。这是一般的盐务运作状况,但并非在所有盐区都如此。

钞引法在各地运作的主要差异性在于盐引的使用。如,在一些地区不以引易盐,而以米易盐,“肇州、北京、广宁盐场,许民以米易盐”。“时兵兴,国用不给,万公乃上言乞将僧道度牒、师德号、观院名额并盐引……纳粟易换。”还允许以牒易引,“钞引则与陕西转远司同鬻,其输粟于陕西军营者,许以分牒易钞引”。对盐引支盐的数量也因地制宜,“巩、会、德顺道路多险,盐引斤数太重,请一引分作三四,以从轻便。朝廷皆从之。”另,在重要盐区,除了钞引,还需公据,“山东、沧、宝坻钞、引、公据,三者俱备,然后听鬻”11。各地计盐方式亦有差异,如“山东、沧、宝坻斤三百为袋,袋二十有五为大套……小套袋十,或五、或一,每套钞一,引如袋之数”12。解盐以席计,“解盐斤二百有五十为一席,席五为套”13。“西京等场盐以石计,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北京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遼东大套之石十。皆套一钞,石一引。”14

尽管金代的钞引法实现了对钞引的印造与发卖、数量与价格方面的分权与收权,但各地盐的销售细节存在较大差异,如盐引发卖、计盐单位、销盐凭证等均有差异。从整体而言,诸种差异的存在并不利于对全国盐务的有效管理。但金代实行的分界行盐制度,与钞引制形成恰当配合。

关于分界行盐,学界多有讨论,分界行盐制度下,对集中产盐区划分,并只在划定区域内销盐,在各区域设置盐使司。金代在不同时期对各盐使司虽多次调整,但总的来说主要盐使司有七个:山东、宝坻、解州、西京、辽东、沧州、北京等七盐司。盐使司是盐区内盐务运作的核心。盐使司留有底簿以勘合区域内发行的盐钞,从而管控辖区内的销盐量。这通过设置层层的下属机构而实现。通过分析临潼“分治司”银铤可知,金代中期在盐使司中设置分司,便形成盐使司治所在本州,分司在地方,各区域的分司数量多寡不一,分司之下的场务院局数量也不同。由此,在州以下形成盐使司—诸分司—诸场务的管理体系。

中央则以分界行盐为基准决定各区域内盐引的价格,并规定各盐使司应收盐课定额。针对各盐区的差异,中央制定了不同的课税额度,“北京路岁以十万余贯为额,辽东路以十三万为额”。定额制下,盐官甚至采取神祀,“至宁元年八月,宝坻盐司惧其亏课,致祷无应”。朝廷还规定各区盐课竞争制度,明昌年间,尚书省奏:“‘山东滨、益九场之盐行于山东等六路,涛洛等五场止行于沂、邳、徐、宿、滕、泗六州,各有定课,方之九场,大课不同。若令与九场通比增亏,其五场官恃彼大课……遂定令五场自为通比。”另外,分界行盐,不仅是因地便宜,更是制衡各地盐利。泰和年间,复亨奏:“阳武设卖盐官以佐军用,乞禁止沧、滨盐勿令过河,河南食阳武、解盐,河北食沧、滨盐,南北俱济。”诏尚书省行之

所以,中央通过钞引法和分界行盐实现了对地方盐务的盐价管理、区域管理、人事管理,达到了课税与收权的双重目的;在地方,各盐使司依据地方特点,通过控制钞引,达成课税定额目标。因此,钞引法和分界行盐制是规范盐务运作的专门制度。

但制度之外,私盐盛行,不利于盐课收入,“国家经费惟赖盐课,今山东亏五十余万贯,盖以私煮盗贩者成党”。民间私盐盛行的原因较多,如官盐价高,以及其他非人为因素,如饥荒等。“岁饥,民煮卤为盐卖以给食,盐官往往杖杀之。重福曰:‘宁使课殿,不忍杀人。岁满,课殿当降,尚书右丞完颜匡、三司使按出虎知其事,乃以岁荒薄其罚,除织染署令。”面对客观因素,金代仍致力于保障盐课收入,对盐司官形成较大压力。因而,除了上述常规制度保障盐课外,还需打击私盐。这便涉及专门制度外的保障机制。

二、非专门制度:打击私盐

金代的钞引法和分界行盐制以专门制度保障官方系统内的盐课收入。但这对民间私盐缺乏有效的管控。私盐不利于国家盐课收入,所以打击私盐成为金代盐务治理的又一重点。

学界认为金代打击私盐的方式主要为设置官吏缉捕私盐,如盐司的巡捕弓手、五大盐区的巡捕使、其他官司中的转运司、按察司、巡检司等。另外还有,给盐司官缉捕权、任用进士作盐官、遣使巡察等。可以说,学界对此已有深入讨论。在此,在借鉴相关研究基础上,就其他方面和部分细节再稍作讨论。

金代打击私盐,一方面加强私盐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授予盐官行政监督权和司法权,针对特定区域和特殊群体采取不同的打击措施。

首先,从法律规定而言,金代打击私盐的刑罚较重,且明确了私硷与私盐罪的构成要件。世宗大定三年(1163),“定军私煮盐及盗官盐之法,命猛安谋克巡捕”。章宗泰和四年(1204)定“私硷法”,“收硷者,杖八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可见,私硷罪较私盐罪轻,但私硷者初犯即杖八十,累计可至徒刑,可知私盐的刑罚应重于此。此外,官方不允许盐户留有盐,刮硷土煎食亦违法,泰和七年,“尚书省以卢附翼所言,遂定制灶户盗卖课盐法……若刮硷土煎食之,采黄穗草烧灰淋卤,及以酵粥为酒者,杖八十”。可见,在打击民间诸种不利于盐课的行为时,“私硷”罪有成为口袋罪的倾向。

另外,关于民间贩卖私盐,涉及“私盐”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认定在实务中存在入罪倾向。大定二十三年,“博兴县民李孜收日炙盐,大理寺具私盐及刮咸土二法以上。宰臣谓非私盐可比,张仲愈独曰:‘私盐罪重,而犯者犹众,不可纵也。上曰:‘刮硷非煎,何以同私?仲愈曰:‘如此则渤海之人恣刮硷而食,将侵官课矣。力言不已,上乃以孜同刮硷科罪,后犯则同私盐法论。”此案中,关于“炙盐”是否为私盐,在大理寺、宰臣、户部尚书、皇帝之间,意见不一。大理寺和户部持私盐论,宰臣和皇帝持非私盐论。最后,皇帝做出决断,此案判决以非私盐定罪,但之后类案以私盐罪判处。本案表明金代在涉及私盐及其他不利于盐课案件的定罪方面,官府本着保障盐课的目的有意入罪。

其次,授予盐官行政监督权、司法权。明昌二年(1191),“省臣以山东盐课不足,盖由盐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约所属同往,人不畏故也,遂诏,自今如有盗贩者,听盐司官辄捕。”授盐司官“捕”之权限,这使盐司官拥有了盐务行政以外的监督权与司法权。除缉捕权,盐司官还拥有判决权,明昌三年,“军民犯私盐,三百里内者盐司按罪,远者付提点所,皆征捕获之赏于贩造者。猛安谋克部人煎贩及盗者,所管官论赎,三犯杖之,能捕获则免罪。”依此,盐司官获得了固定辖区的司法判决权,与提点所形成平行断罪机构;在不同区域创设巡检;依特殊群体管理原则,猛安谋克私贩盐者由所属官负责。这表明盐司官的司法权在管辖中是有限的。随后,对此予以调整,明昌五年,“以旧制猛安谋克犯私盐酒曲者,转运司按罪,遂更定军民犯私盐者皆令属盐司”,规定军民犯私盐者皆由盐司管辖,这意味着盐司官扩大了司法管辖权。由此可见,金代打击私盐的司法建构是随着问题的出现逐步推进的。

复次,依据分界行盐,针对区域特点制定打击私盐的相应政策。如加强重点盐区的巡察组织,明昌六年,“命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每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縣巡察私盐”,中央遣使督促按察司与州县官形成合力的巡察组织。按察司是中央掌握地方私盐情况的重要组织:“河北东西大名路按察司事张德辉言,海壖人易得私盐,故犯法者众,可量户口均配之。尚书省命山东按察司议其利便,言‘莱、密等州比年不登,计口卖盐所敛虽微,人以为重,恐致流亡。且私煮者皆无籍之人,岂以配买不为哉。遂定制,命与沧盐司皆驰驿巡察境内。”可见,通过按察司的信息,中央调整政策。同时,为了保障特定区域的盐课,取利于民,施行“干办盐钱”制,即百姓在“计口定课”外,还需交纳盐钱,而官府并不配发食盐,该区域以平、滦二州为主。这一政策的实施并无常制,使百姓对制度无法合理预期,加重了百姓的经济负担,不利于社会稳定,“河东北路干办盐钱十万贯太重,以故民多逃徙,乞缓其征督”。另外,依地方盐碱情况,设置专门官员管理。“户部言,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诸县饶碱卤,民私煎不能禁。遂诏置场,设判官、管勾各一员,隶户部。”所以,金代针对地方特点,通过利用地方其他巡察组织、税收制度或设官置吏等方式保障盐课收入。

再次,针对猛安谋克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不同措施。明昌六年,宰臣奏:“‘在法,猛安谋克有告私盐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数多寡论罪。今乃有身犯之者,与犯私酒曲、杀牛者,皆世袭权贵之家,不可不禁。遂定制徒年、杖数,不以赎论,不及徒者杖五十。”针对猛安谋克,取消赎刑,而代之以杖刑、徒刑,相较之前加强了惩罚力度,但比前述汉人杖八十之量刑为轻。

金代针对私盐制定了盐法规范,明确了私盐与私硷的犯罪构成要件。此外,在制度上,授予盐司官监督权和司法权,扩大了盐司官的权限;在私盐断罪机制中,盐司与提点所形成平行司法机构;监督方面,形成盐司官、按察司、地方州县合力的巡察体系。另外,由于各地盐区差异,因地制宜,加强对重点盐区的管控;同时,针对猛安谋克群体制定不同政策。因此,金代在钞引法外,又以法律规范与行政授权形式,构成盐务制度之外的盐课保障渠道。

在打击私盐中,盐使司先后得到了监督权和司法权,而其原本的职能主要为管理盐户、贩盐及征收盐税等。这意味着盐司官既分享了按察司的监督权,也分享了州县官的司法权,即盐司官的权限扩大。这从制度上为盐官侵课提供了便利。于是,因打击民间私盐诱发的盐官侵课成为金代盐务治理的又一问题。

三、衍变:盐官侵课

盐官本为管理盐务,保障盐课收入、打击私盐的专职官员,但在实际执法中,盐官存在权力寻租、勾结侵课等违法行为,从而形成私盐以外的又一问题。

盐使司官在巡盐时存在权力寻租现象。“盐使司虽办官课,然素扰民。盐官每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怀官盐,所至求贿及酒食,稍不如意则以所怀诬以为私盐……宜令别设巡捕官,勿与盐司关涉。”针对盐官求贿酒食,金廷拟另设立巡捕官监察盐司。但巡捕制度的落实并不明朗,于是相应的司县官、按察司形成又一监督力量,“巡盐兵吏往往挟私盐以诬人,可令与所属司县期会,方许巡捕,违者按察司罪之”。据此,盐司官巡盐须与州县官共同出行,由按察司监察并处置。

盐司官内部勾结侵课,是保障盐课收入的又一难题。泰和四年,诏:“以山东、沧州盐司自增新课之后,所亏岁积,盖官既不为经画,而管勾、监同与合干人互为奸弊,以致然也。即选才干者代两司使副……而罢其旧官。”山东、沧州亏课岁积,解决方式是选代盐司官吏,如盐司使副、管勾、监同等。这是将问题归结于人事,而非制度。再如盐司侵课,泰和五年,以山东、沧州两盐司侵课,遣户部员外郎石铉按视之,遣官巡视仍属从人事着手解决问题,并未涉及制度。除上述,还存在盐司官不作为和作为无效的现象:“国家经费惟赖盐课,今山东亏五十余万贯,盖以私煮盗贩者成党,盐司既不能捕,统军司、按察司亦不为禁。”

金廷针对上述盐官权力寻租、勾结侵课等情况,主要解决方法是派遣监察官从外部监察盐官,如州县官、按察司、户部员外郎等,盐官内部的监察因史料阙如,目前并不明确。另外,朝廷还制定法律规范限制官司侵课,如章宗时期,“定禁司县擅科盐制”,“定西北京、辽东盐使判官及诸场管勾,增亏升降格”

金代除了上述补救措施,在选任盐司官这一前置措施上亦有防弊考虑。由于盐使司承担了重要职能,盐官的选任较重视为官经验及能力。盐使司的长官为盐使和副盐使,盐使的选任渠道主要为:他官选调、吏员升转、进士选任。他官选调者,如张翰由原监察御史调山东路盐使、宋扆由广宁府推官改辽东路盐使;吏员升转者,如任询历益都都勾判官、北京盐使,张彀补尚书省令史、除同知郑州防御使事、改北京盐使11;进士选任者,如泰和三年,定进士授盐使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后拟注12 。鹽使司之下为盐副使,一般由吏员选任,如“李复亨充宣抚司经历官,迁解盐副使”13。张万公由费县簿转“东京辰渌盐副使,课增,迁长山令”14。此外,还有盐判官等属官,也有迁任现象,“侯挚,迁山东路盐使司判官”15。从盐官选任来看,其资历和为官经验须具备其职务要求的能力,可见之所以出现盐官侵课,其根本原因或不在官员本身,而是在盐务制度设计方面。

四、保障盐课:随时救弊与监察漏洞

《金史·食货志》载:“初,辽、金故地滨海多产盐……及得中土,盐场倍之,故设官立法加详焉。然而增减不一,废置无恒,亦随时救弊而已。”这指出金代盐场增加后,虽设官立法,但无恒制、恒法,面对新问题采取的策略是随时救弊。

如前所述,金代在保障盐课方面遵循随时救弊的顶层设计思路。钞引法和分界行盐制度相配合,乃专门保障盐课的制度。这对私盐无法有效管控,于是进行立法规范,授予盐司官监督权与司法权,对特定地域、特定群体的私盐分别规制等。诸措施,虽对打击私盐有效,但因此诱发了其他问题:盐司官在巡捕中存在权力寻租现象;中央增加盐区课税额度,出现盐官勾结侵课。于是形成:保障盐课收入—打击民间私盐—授予盐官监督权与司法权—盐官侵课,打击私盐不力—盐课收入不足(盐官侵课与私盐盛行的双重影响)—保障盐课,这一恶性循环。

随时救弊还表现在中央将盐官俸禄与盐课收入相挂钩。“大定二十年,诏十万贯以上盐酒等使,若亏额五厘,克俸一分……二十二年,定每月先支其半外,如不亏则全支,亏一分则克其一分,补足贴支……二十三年,以省除提控官、与运司置司处,亏课一分克俸一分,其罚涉重……二十六年四月,奏定院务监官亏永陪赏格。”可见,在罚俸保课的政策实行中,大定二十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六年间调整了四次,且在前三四年间,每年都在调整,政策变动不居。

申言之,金代治理盐务,无论在顶层制度设计,还是在细节制度设计方面均以随时救弊为指导思想。面对盐务实践中的部分问题,随时救弊能起到暂时作用,如设置巡捕官、替换盐官等。但其弊端一方面在于仅着眼于单一问题,缺乏对整体制度运行机制的研判,导致解决问题时诱发其他问题,继而陷入问题—救弊—问题的循环;另一方面在于政策的随时性、频繁性、差异性。

因打击民间私盐,授予盐官监督与司法权限,出现盐官侵课问题。对此,金代设置巡捕官、州县官、按察司作为监察盐官的主要力量。这是对盐官的外部监察。就此而言,首先,金代并未在全国设置专门、统一的监察官员。如隶属尚书省的巡捕使,虽独立监督、缉私,但只针对山东、沧州、宝坻等重点盐区;监察盐官者,存在兼任,如毛子廉“除上京副留守。久之,兼盐铁事”“亨嗣,以荫补阁门祗候,内供奉。调同监平凉府醋务,改同监天山盐场。”质言之,职务兼任的背后是对不同职务权力的集中,而权力集中易导致监察失效。从制度设计而言,一方面,州县官需处理域内的诸事务,监察盐官并非其主要职务;由于职务迁转与兼职,监察盐官只是按察司的业务之一,并非重点。所以,问题在于监察职务及人事,体系庞杂而不专,权力交织繁杂。

其次,因授予盐官监督权、司法权,在盐官内部形成闭环行权系统,即监督私盐、裁决贩卖私盐罪及量刑等都由盐官决定。但依目前所见史料,对盐务司法监察的缺失是外部监察的一大漏洞。再次,各地盐务的管理因地、因群体制宜,运作制度差异大,存在监管困难。如对特殊群体采取不同的督察,统军、招讨司、府州军官等针对军队私盐的督察,“遂诏诸统军、招讨司,京府州军官,所部有犯者,两次则夺半月俸,一岁五次则奏裁”。各地盐价依居住民的族属而异,山东、沧州、宝坻的居民主要为汉人,价格最高;辽东、北京的居民主要为女真人,价格最低。这意味着对各地盐官的监察不能整齐划一,基于何种标准监察盐官是又一难题。最后,针对盐司官内部勾结侵课,撤换官吏的措施,属于治标不治本。

五、结语

综合上述,本文的主要观点为:(一)金代主要有两种保障盐课收入的举措。一是专门制度,即钞引法和分界行盐制二者相互配合。二是在专门制度外,通过立法规范和行政授权打击民间私盐。(二)盐官侵课是保障盐课的又一问题。这主要表现为权力寻租、勾结侵课等。(三)对盐官的监察存在漏洞和不足,主要表现为监察职务与人事庞杂不专、缺乏对盐务司法的监察、监察标准不能整齐划一、缺乏盐官系统的内部监察等。(四)金代保障盐课的顶层设计思路是随时救弊。

金代保障盐课收入的诸制度举措,对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之制度设计,尤其在当今广泛行政授权的制度语境中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即针对问题,须基于对各种影响因子进行通盘考量,如对制度间的配套适用、权责的匹配、行权的实际样态、可能的利益交织等问题进行综合考量,而不是随时救弊,仅仅着眼于对问题的线性思考,不能被问题牵着鼻子走。

(责任编辑:王放兰)

Insideand Outsidethe System: Research onthe Security Mechanismof SaltRevenue in Jin Dynasty

MA Xiaojuan

Abstract: The tax of salt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inancial revenue of the Jin Dynasty. There were many measures to guarantee the tax of salt.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the Chao Yinfa(钞引法) and the boundary line salt system, a special system to guarantee the tax of salt was formed.The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income of salt outside the special system were formed by cracking down on illegal salt with legislative norms and 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 There is another problem that the salt officials embezzle the tax of salt. There are loopholes and deficiencies in the supervision of salt officials. Through analysis, the top-level design of security of the tax of salt in Jin Dynasty was to rescue the disadvantages at any time, which led to derivative problems when solving problems.The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of this case for todays system is that the system design should comprehensively consider various influencing factors to avoid derivative problems.

Key words: Jin Dynasty; The tax of salt; illegalsalt; salt official; supervision

作者簡介:马小娟(1991-),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吴慧.辽金元盐法考略[J].盐业史研究,1988(1);郭正忠.金代食盐业的经营体制[J].河北学刊,1997(2);王兴文.金代盐业初探[J].中国史研究,1997(2).

②郭正忠.金代的盐使司与分司体制:《金史·食货志》“盐法”补正[J].中国史研究,1996(4);孙久龙,王成名.金代盐使司的职能[J].满族研究,2013(1);孙久龙,王成名.金代盐使司职官特点[J].北方文物,2013(1).

③陈娟.金代解盐使司银铤浅析[J].中原文物,2006(2).

④吉成名.论金代食盐产地[J].盐业史研究,2008(3).

⑤李三谋,王贵洪.金代的解盐经济[J].盐业史研究,2010(1);刘锦增.金代河东盐业经济[[J].盐业史研究,2016(2);刘锦增.金代山东盐业初探[J].盐业史研究,2017(3);纪丽真.金代山东海盐业的管理及缉私问题研究[J].2019(4).

⑥曾仰丰.中国盐政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

⑦张博泉.金代经济史略[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

⑧郭正忠.中国盐业史:古代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⑨漆侠,乔幼梅.中国经济通史:辽夏金经济卷[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

⑩吉成名.中国古代食盐产地分布和变迁研究[M].北京:中国古籍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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