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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先决性”和“公益性”双重属性决定了其与一般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在程序构造上的不同。为了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置目的,应当在现有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以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并在管辖制度、人民检察院职能定位等程序启动层面,以及诉前、保全、调解以及证明标准的选择等程序运行层面,全方位地进行程序再造,使其制度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从制度规范层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目标。
针对因刑事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采取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予以解决。一般来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主要解决的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人身、财产关系受到损害时的私益救济,但是,当刑事犯罪行为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时,是否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救济呢?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明确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979年《刑事诉讼法》(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刑事诉讼法》,其第53条明确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