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若干思考

2021-04-15 01:01:45田太荣
云南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田太荣

为了维护行政秩序,确保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若干规则。根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行政强制执行采取了“双轨制”的执行模式,即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才有权强制执行,否则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双轨制”的执行模式是在分析考察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现状以及在公正与效率之价值取舍方面做出的符合国情的基本判断,与其他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相比,具备一定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2021 年1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基于相对人权益保护的考虑,继续维持了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但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行政执法形势,已颁布10 年的《行政强制法》也需要进一步修订。本文着重分析中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在借鉴德国、奥地利、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改革进路,以为《行政强制法》的修改提供对策建议。

一、中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概述

行政强制执行都要遵循一定的模式,而模式是经过理论探究和实践摸索而确定的标准样式,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就是行政强制执行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所确定的必须遵循的标准样式。《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这种模式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性质的理解,但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理论上究竟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目前还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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