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跃进 童伟华
内容提要:网络虚拟财产已被《民法典》确认为新兴权利,《刑法》也应当部分承认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需要保护的法益。虚拟财产既是盗窃罪的财产法益,又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公共秩序法益,二者属于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应根据数据的法益属性判定具体的罪名;具体法益数额的计算,用户、受害人主采市场价格法,在网络服务商受害人的案件中应主采违法所得法;此外应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普遍酌定从轻处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既遂的判断,应以“转移占有的完成”进行规范层面的阶层化二次判断,“控制说”、“失控说”或者“离账说”、“提现说”都是基于事实层面的解释,欠缺规范性。
犯罪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2020年我国网游用户已达到6.65亿、虚拟财产产值2786.87亿元。(1)中国游戏工业委员会:《2020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http://www.cgigc.com.cn/gamedata/2213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18日。虚拟财产已经被《民法典》第127条正式认定为新兴权利,《刑法》应该如何回应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中的虚拟财产?换言之,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这种新型犯罪行为下的新型法益呢?众所周知,民法的法益与刑法的法益之间具有位阶性,虚拟财产在民法上是权利,但在刑法上不一定就是传统盗窃罪“财物”所能涵摄的权益。为此,实践中有虚拟财产“财物论”/“物”和“非财物论”/“债”之别,理论中有肯定论和否定论之争。质言之,虚拟财产这一新兴权利成为盗窃罪保护法益的前提是法益证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