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贵良,王希为
(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我国在水资源开发与管理领域具有悠久的历史,包括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防洪等[1-2]。当前,我国水资源治理已形成了以水资源规划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为主体的制度体系。治理机构体现明显的层级化,水利部总体负责全国水量规划与分配;流域机构负责跨省流域的水量分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市、县间的水量分配。黄河流域干旱缺水和水体断流的问题长期难以解决,致使我国加速出台了第一次水资源治理计划,极大促进了我国水资源治理制度的改革进程。
行政手段在我国水资源治理制度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对水资源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2002年,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家行政部门的法律职能,规定必须在办理取水许可证后才可以从河道或地下含水层取水。当前我国水资源治理的行政手段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极大地解决了公共用水利益、重要事项的用水需求及跨区域的水资源冲突协调等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加快,也逐渐暴露出我国在水资源治理方面的诸多问题和弊端,主要存在以下劣势。
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配置手段,水量分配具有自上而下的层级特征。在水资源配置方面,地方区域的自主权相对较小[3],现行的水量分配制度不能满足新增企业与项目的相关用水需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