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祥 民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对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由习总书记首次提出,后来写进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和十九大报告等重要文件的法治建设方案的再次强调。
在理论上,法治社会虽然是一个尚未达成共识的话题,但在实践中,却是一个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总目标中占据重要位置,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紧密联结在一起的重要建设对象,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事业。为了完成这份事业,必须对作为法治新事物的法治社会的理论渊源作深入挖掘。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提出了法治社会这个崭新的法治理论概念[1],而且解决了为什么建设法治社会和如何建设法治社会的问题[2]。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阐明了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治理理念,治理体系与保障,指明了建设法治社会的正确方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P7)。这样的目标设计规定了其关键术语和关键概念是“治理”,即在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上实现了用“治理”取代“管理”,有学者将这一“取代”称为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最大“创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