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建 东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11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施以来,对我国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1](P63)。但也应当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表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仅重视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和宽大处理,而无视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和实体权益,是根本行不通的[2](P12-13)。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之所以是一个难题,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参与认罪协商程度不足、异议效力不明确、听取意见与知悉权缺乏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缺乏主体地位等[3](P33)。甚至可以说,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阿喀琉斯之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被尊重、知悉案情、损害赔偿、精神抚慰等诉讼权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是其权利保障的基础,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和持续深入推进的基础。理论界认为,赋予被害人一定程度独立的量刑建议权,既体现被害人的自主意志,又有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实施。但是,被害人独立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为何,独立量刑建议权的边界如何界定,其与旨在提高效率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存在冲突等问题,仍需理论与制度层面的回应。基于此,本文试图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被害人独立量刑建议权的理据,探求其实现机制,以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