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保底抽屉协议又惹祸

2021-04-16 07:25熊锦秋
董事会 2021年3期
关键词:抽屉民生收益

熊锦秋

3月10日,泛海控股发布公告称,其孙公司民生投资与“科力远集团”于2017年就认购科力远非公开发行股票签订协议(科力远集团为科力远控股股东),因科力远集团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民生投资于2021年2月向北京第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力远集团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9731万元。这可能又是一起定增保底收益翻车案。

2017年11月科力远实施定增方案,每股发行价9.54元,发行7861.64万股,其中民生投资斥资1.5亿元认购1572.33万股,锁定期12个月。但定增之后,科力远股价一路下跌到目前的4元左右,2020年三季报显示,民生投资所持科力远股票依然一股未抛,出现较大账面损失。

之所以民生投资起诉科力远集团讨要本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2017年民生投资参与科力远定增时,与“科力远集团”签订协议,约定科力远集团承诺民生投资实际出资金额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9%,否则承诺补足差额。这个兜底协议也就是平常所称的定增抽屉协议,私下双方认可、但不公开。现在民生投资参与定增不仅没有盈利、本金也面临巨大損失,虽然此前科力远集团支付了部分利息,但连本带息远未达到定增时约定收益。

对于定增保底收益的抽屉协议是否有效,一直是法律界人士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各方观点不一,笔者倾向于应认为无效,理由如下:

首先,抽屉协议可能破坏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上市公司定增,参与认购对象可能有多个,由于保底收益抽屉协议只是双方互知、第三方并不知道,可能同次发行股票背后隐含的发行条件并不一样,比如有的给予年化9%保底收益、有的可能给10%、有的不给保底。

其次,可能违反公司股东风险共担原则。按照《公司法》,每一股份背后承担着相同风险,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由此才能保证股东团结一心、同舟共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为定增股东承诺保底收益,如果未来股价下跌、触发协议条款,定增股票其实沦为债券、而非股票,这背离股东风险共担原则;如果投资者真想通过购买股票获得比较固定收益、完全可以购买优先股,约定固定收益的普通股并不存在。

其三,可能违反信息公开原则。《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即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原则要求信息应及时、完整、真实、准确披露,不得有所隐瞒。定增抽屉协议隐秘而不见光,让其他中小投资者蒙在鼓里,假若中小投资者知道定增发行价格是因为有保底收益在支撑,很可能市场估值水平就会有大的变化。

其四,可能违反规章规则和公共利益。2020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定增抽屉协议明显违反此条。另外,定增对象由于有抽屉协议保底收益的保障,或许不会关注上市公司股票的真实投资价值,由此可能造成逆向选择,一些资质平庸甚至垃圾上市公司、由于有抽屉协议保底,定增股票就比较容易发行出去、发行价格也较高,相反一些资质稍好的公司反而不受市场待见、发行价格等方面并不显优势,这直接破坏股市的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其五,将抽屉协议认定为无效有先例。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二条规定,资管产品保底或者刚兑条款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均应认定无效。定增股票虽与资管产品有所区别,然而两者抽屉协议保底条款的性质应是一样的。

综上,由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定增抽屉协议理应认定为无效。当然,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定增提供保底,本身也是错误的,即使定增抽屉协议无效,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假若抽屉协议认定无效,这将有效遏制定增潜规则滥行,引导定增市场重回健康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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