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雨鑫
(北京大学 中国语言文学系,北京 100871)
“杂诗”在《文选》中被列为诗歌二十四种类别中的一类,归于其下的共有九十三首诗歌,而其中以《杂诗》为诗题的仅有十五例(包含成组的同题诗歌),再有三例汉诗无题,其余均不以“杂诗”为题。因“杂”字意义模糊的特殊性,相较于其他设立标准更为明晰的诗歌类别,“杂诗”的意义引发了后人不断地阐释与讨论,多认为“杂”即“总杂”之意,或是认为此类并没有明确的收录标准。本文则认为《文选》“杂诗”类作品具有较鲜明的文体内涵,选录标准并不存在矛盾,“杂诗”类收录诗歌是以《古诗十九首》为范式的追认归类。正因此种标准与其他现存可见总集、类书不同,往往引起研究者的困惑,引发较多争论。
古人对“杂诗”的内涵已有许多讨论,如李善注在王粲《杂诗》题下云“杂者,不拘流例,遇物即言,故云杂也”[1]415。六臣注本李周翰也于此篇下注“兴致不一,故云杂诗,此意思友”[2]546;并在卢谌《时兴》题下注“时兴,感时物而兴,喻情也,亦杂诗之类”[2]560。《文镜秘府论·南卷》“论文意”云:“杂诗者,古人所作,元有题目,撰入《文选》,《文选》失其题目,古人不详,名曰杂诗。”[3]229吴淇《六朝选诗定论》评曹植《杂诗》六首云:“诗不专指一事,亦不必作于一时,称物引类,比兴之义为多,故题名曰‘杂诗’。”[4]113除《文镜秘府论》从失题的角度解释外,其余诸家主要强调“杂诗”诗意较为宽泛,不被具体单一的主旨或者内涵所涵盖,且多从具体事物起兴。
当代学者对此也多有讨论。傅刚《〈昭明文选〉研究》认为“杂诗”的含义如李善注“不拘流例”,并没有固定体例[5]271。……